就业
兼职岗位的合并(Combinations of part-time positions)
又称 part-time jobs, aggregating hours, combining part-time positions。
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兼职岗位,绝不能相加合并为一个符合资格的 EB-5 就业岗位,即使其工时合计达到每周 35 小时这一全职标准也是如此。只有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合格雇员共同分担的单一全职岗位才予以计入。
它决定什么
8 CFR 204.6(e) 对全职就业的定义以一项排除条款收尾:“本定义不包括兼职岗位的合并,即使这些岗位合并后满足每周的工时要求。”同一定义中的工时要求为每周至少 35 个工作小时。因此,两个各为 20 小时的岗位属于两个兼职岗位,而非一个全职就业岗位,无论工资单上的合计数字如何显示。 与之相反的情形是职位分担(job sharing),后者是予以计入的。同一定义规定,两名或两名以上合格雇员共同分担一个全职岗位的职位分担安排,只要满足每周的工时要求,即计为全职就业。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岗位,而非人数。职位分担始于一个全职岗位并将其分割;而合并则始于相互独立的兼职岗位并将其相加。填补该共享岗位的每一个人都必须是合格雇员,根据 8 CFR 204.6(e),合格雇员不包括投资人、投资人的配偶、子女,以及任何非移民身份者。 为认可一个共享岗位,USCIS 会审查一份书面的职位分担协议、一份载明该共享岗位及每名雇员工作时数的每周排班表,以及证明这些雇员共同分担一个永久性全职岗位之职责或福利的证据。一份依靠将兼职工时相加而凑足十个岗位的直接就业商业计划无法通过该项检验。区域中心申请在形式上有所不同,因为间接就业岗位是通过一种经济方法学估算得出,而非逐个岗位计数,但 35 小时标准仍然适用于间接创造的岗位。 如今这项规则由该法规自身承载。在 2022 年之前,法律在 8 U.S.C. 1153(b)(5)(D) 中对全职就业作出定义;Reform and Integrity Act 以一份并未定义该术语的一般定义清单取代了该分段,而 8 U.S.C. 1153(b)(5)(A)(ii) 仍要求为至少十名工人提供全职就业,却未对其加以定义。
相关术语
- 工作分担 (Job sharing)工作分担安排,即两名或两名以上符合资格的雇员共同分担一个全职岗位,在该岗位仍要求每周至少35个工作小时的前提下,就EB-5而言计为全职就业。
- 全职就业 (Full-time employment)在 EB-5 中,全职就业是指合格雇员在某一岗位上的就业,该岗位要求每周至少 35 个工作小时,而不是 40 个。这 35 个小时是按岗位所要求的工时来衡量的,而不是按任何一个人实际工作的工时衡量,因此工作分担也可以计入,但填补该岗位的人仍必须是合格雇员。
- 合格雇员(Qualifying Employee)合格雇员是指美国公民、合法永久居民,或其他依法获准在美国就业的移民,只有他们的全职岗位才计入投资人所需的十个就业岗位。法条还将美国国民(United States nationals)纳入这一名单。
- 直接就业岗位(Direct jobs)直接就业岗位是指由新设商业企业(new commercial enterprise,NCE)自身的雇员所担任的岗位,或者在区域中心案件中,由创造就业实体(job-creating entity)的雇员所担任的岗位,以区别于由供应商或其他外部企业的雇员所担任的间接就业岗位。
已于 2026年8月10日 依据一手法源核对。 返回术语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