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

工作分担 (Job sharing)

又称 job-sharing arrangement, shared position, job share。

工作分担安排,即两名或两名以上符合资格的雇员共同分担一个全职岗位,在该岗位仍要求每周至少35个工作小时的前提下,就EB-5而言计为全职就业。

它决定什么

该规则位于8 CFR 204.6(e)对全职就业的定义之中,而禁止合并多个兼职岗位的规定就在紧接着的下一句,这正是二者容易被混淆的原因。计数的对象是岗位,而不是人头:一个要求每周至少35个工作小时、由符合资格的雇员共同分担的岗位,算作一个符合资格的工作岗位。每一位分担者都必须是符合资格的雇员,因此投资人、投资人的配偶、儿子或女儿,以及任何非移民,都不得填补被分担岗位的任何一部分。USCIS政策手册列出了一些可能相关的证据,用以在其他证据之外证明某岗位确实被分担:一份书面的工作分担协议;一份每周排班表,注明受该安排约束的岗位以及每名雇员将工作的时数;以及证明该永久全职岗位的职责或福利在他们之间被分担的证据。这三项中没有任何一项是固定的必备要求。关于法律依据的一点提醒:原先位于INA 203(b)(5)(D)的全职就业法定定义,已被2022 EB-5 Reform and Integrity Act of 2022整体取代,而现行的(D)分段是一份定义清单,并未对该术语作出定义。35小时的下限和工作分担的许可,如今依托于该法规和政策手册,而INA 203(b)(5)(A)(ii)的成文法条只要求为不少于10名符合资格的人提供全职就业。

法律依据:8 CFR 204.6(e),全职就业的定义,第三句 (https://www.ecfr.gov/current/title-8/chapter-I/subchapter-B/part-204/subpart-A/section-204.6);USCIS政策手册第6卷第G部分第2章第D节第3小节,符合资格雇员的全职岗位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volume-6-part-g-chapter-2),其关于工作分担的脚注引用8 CFR 204.6(e);8 U.S.C. 1153(b)(5)(A)(ii)及(D),经Pub. L. 117-103修订

相关术语

  • 兼职岗位的合并(Combinations of part-time positions)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兼职岗位,绝不能相加合并为一个符合资格的 EB-5 就业岗位,即使其工时合计达到每周 35 小时这一全职标准也是如此。只有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合格雇员共同分担的单一全职岗位才予以计入。
  • 合格雇员(Qualifying Employee)合格雇员是指美国公民、合法永久居民,或其他依法获准在美国就业的移民,只有他们的全职岗位才计入投资人所需的十个就业岗位。法条还将美国国民(United States nationals)纳入这一名单。
  • 全职就业 (Full-time employment)在 EB-5 中,全职就业是指合格雇员在某一岗位上的就业,该岗位要求每周至少 35 个工作小时,而不是 40 个。这 35 个小时是按岗位所要求的工时来衡量的,而不是按任何一个人实际工作的工时衡量,因此工作分担也可以计入,但填补该岗位的人仍必须是合格雇员。
  • 直接就业岗位(Direct jobs)直接就业岗位是指由新设商业企业(new commercial enterprise,NCE)自身的雇员所担任的岗位,或者在区域中心案件中,由创造就业实体(job-creating entity)的雇员所担任的岗位,以区别于由供应商或其他外部企业的雇员所担任的间接就业岗位。

已于 2026年8月10日 依据一手法源核对。 返回术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