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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 (Commercial enterprise)

又称 for-profit activity, new commercial enterprise。

商业企业 (commercial enterprise) 指为持续经营合法业务而设立的任何营利性活动,可采用任何实体形式,无论公有还是私有,但不包括非商业性活动,例如拥有并使用个人住宅。对于在 2022 年 3 月 15 日或之后提交的申请,适用的术语是新商业企业 (new commercial enterprise),法律对其定义更为狭窄:在美国设立、接收或为接收 EB-5 资本而设立的营利性组织。

它决定什么

有两个定义承载这一术语,二者并不完全相同,这正是 USCIS 将它们并列印出的原因。 法规 8 CFR 204.6(e) 将商业企业定义为:为持续经营合法业务而设立的任何营利性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或普通合伙)、控股公司、合资企业、股份公司、商业信托或其他实体,无论公有还是私有。该定义涵盖控股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只要每家子公司经营营利性合法业务;并排除非商业性活动,例如拥有并使用个人住宅。同一段落还补充:“新指在 1990 年 11 月 29 日之后设立。”在该日期当日或之前已存在的企业,如果投资对其进行重组或改组从而产生一个新商业企业 (8 CFR 204.6(h)(2)),或者使其净资产或雇员人数至少扩大 40%,达到扩张前数字的至少 140% (8 CFR 204.6(h)(3)),仍然可以符合条件。 经 EB-5 Reform and Integrity Act of 2022 修订、适用于在 2022 年 3 月 15 日或之后提交的申请的法律,在 8 U.S.C. 1153(b)(5)(D)(vi) 中将新商业企业定义为:在美国设立、为持续经营合法业务的任何营利性组织,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或普通合伙)、控股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合资企业、股份公司、商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实体,无论公有还是私有,且接收或为接收投资者的资本投资而设立。对于现在提交申请的人而言,有三处差异至关重要。它要求在美国设立,因此外国实体不能作为新商业企业。它列明了有限责任公司,而法规的清单中并无此项,且有限责任公司是实务中的常见形式。它没有固定任何日期,因此 1990 年 11 月 29 日这条界线以及重组与扩张的途径来自法规而非法律。USCIS 仍在 Policy Manual 中说明 1990 年的日期和这两条途径,并以脚注指向该法规。 这一定义规定的是投资者的资本投入到什么之中,而不是资本最终去向的界限。在区域中心项目下,新商业企业将资本投放给创造就业实体,8 U.S.C. 1153(b)(5)(D)(v) 将其定义为在美国设立、为持续经营合法业务的任何组织,且不要求营利。对于基础设施项目,创造就业实体是政府实体,见 8 U.S.C. 1153(b)(5)(D)(iv)。

法律依据:监管定义以及重组与扩张途径见 8 CFR 204.6(e) 与 8 CFR 204.6(h) (https://www.ecfr.gov/current/title-8/chapter-I/subchapter-B/part-204/subpart-A/section-204.6)。新商业企业的法定定义见 8 U.S.C. 1153(b)(5)(D)(vi),其中创造就业实体见 (D)(v),基础设施项目见 (D)(iv) (https://uscode.house.gov/view.xhtml?req=granuleid:USC-prelim-title8-section1153&num=0&edition=prelim)。USCIS Policy Manual 第 6 卷第 G 部分第 2 章“移民申请资格要求 (Immigrant Petition Eligibility Requirements)”C 节,更新至 2026 年 8 月 5 日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volume-6-part-g-chapter-2)。 关于 eCFR 链接的提醒。目前在 8 CFR 204.6 处显示的文本是 EB-5 Immigrant Investor Program Modernization Rule (84 FR 35750,2019 年 7 月 24 日,2019 年 11 月 21 日生效),该规则在 Behring Regional Center LLC v. Wolf, 544 F. Supp. 3d 937 (N.D. Cal. 2021) 中被撤销,该案于 2021 年 6 月 22 日判决。USCIS 在第 6 卷第 G 部分第 2 章脚注 2 中说明,该章中所有法规链接指向的是该规则生效之前的版本。第 (e) 段关于商业企业的定义,以及“新指在 1990 年 11 月 29 日之后设立”这句话,在 govinfo 上 2019 年度 CFR 版本与当前 eCFR 中逐字相同,因此从该页面引用这些内容是安全的。同一页面上的第 (f)(1) 段写作 $1,800,000,这是已被撤销的文本,已由 RIA 的数字 $1,050,000 与 $800,000 取代。切勿从 8 CFR 204.6 引用任何美元金额,出于同样的原因,本项目从不引用 8 CFR 106.2 中的费用。

相关术语

  • 关联就业创造实体(Affiliated job-creating entity)在区域中心项目中,由与该区域中心或新商业企业有关联的任何人所控制、管理或拥有的就业创造实体;这些人是指对投资者资金直接或间接持有实质性权限的人。
  • 创造就业实体 (Job-creating entity, JCE)创造就业实体,即 JCE,是区域中心 EB-5 项目中接收投资资本的美国企业,资本或者直接来自投资人,或者通过新商业企业转入,并负责创造每位投资人的申请必须计入的十个全职就业岗位。
  • 目标就业区(TEA)目标就业区(TEA)是指乡村地区,或者由国土安全部部长认定为高失业率地区的区域;投资于此类地区的 EB-5 投资所需资本为 $800,000,而非 $1,050,000。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也可通过另一条路径达到同样的 $800,000,但其本身并非目标就业区。
  • 困境企业 (Troubled business)困境企业是指已存续至少两年的企业,其在投资人 I-526 或 I-526E 优先日之前 12 个月或 24 个月期间、按照公认会计准则计算的净亏损,至少达到该亏损发生前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已于 2026年8月10日 依据一手法源核对。 返回术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