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本身
商业企业 (Commercial enterprise)
又称 for-profit activity, new commercial enterprise。
商业企业 (commercial enterprise) 指为持续经营合法业务而设立的任何营利性活动,可采用任何实体形式,无论公有还是私有,但不包括非商业性活动,例如拥有并使用个人住宅。对于在 2022 年 3 月 15 日或之后提交的申请,适用的术语是新商业企业 (new commercial enterprise),法律对其定义更为狭窄:在美国设立、接收或为接收 EB-5 资本而设立的营利性组织。
它决定什么
有两个定义承载这一术语,二者并不完全相同,这正是 USCIS 将它们并列印出的原因。 法规 8 CFR 204.6(e) 将商业企业定义为:为持续经营合法业务而设立的任何营利性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或普通合伙)、控股公司、合资企业、股份公司、商业信托或其他实体,无论公有还是私有。该定义涵盖控股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只要每家子公司经营营利性合法业务;并排除非商业性活动,例如拥有并使用个人住宅。同一段落还补充:“新指在 1990 年 11 月 29 日之后设立。”在该日期当日或之前已存在的企业,如果投资对其进行重组或改组从而产生一个新商业企业 (8 CFR 204.6(h)(2)),或者使其净资产或雇员人数至少扩大 40%,达到扩张前数字的至少 140% (8 CFR 204.6(h)(3)),仍然可以符合条件。 经 EB-5 Reform and Integrity Act of 2022 修订、适用于在 2022 年 3 月 15 日或之后提交的申请的法律,在 8 U.S.C. 1153(b)(5)(D)(vi) 中将新商业企业定义为:在美国设立、为持续经营合法业务的任何营利性组织,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或普通合伙)、控股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合资企业、股份公司、商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实体,无论公有还是私有,且接收或为接收投资者的资本投资而设立。对于现在提交申请的人而言,有三处差异至关重要。它要求在美国设立,因此外国实体不能作为新商业企业。它列明了有限责任公司,而法规的清单中并无此项,且有限责任公司是实务中的常见形式。它没有固定任何日期,因此 1990 年 11 月 29 日这条界线以及重组与扩张的途径来自法规而非法律。USCIS 仍在 Policy Manual 中说明 1990 年的日期和这两条途径,并以脚注指向该法规。 这一定义规定的是投资者的资本投入到什么之中,而不是资本最终去向的界限。在区域中心项目下,新商业企业将资本投放给创造就业实体,8 U.S.C. 1153(b)(5)(D)(v) 将其定义为在美国设立、为持续经营合法业务的任何组织,且不要求营利。对于基础设施项目,创造就业实体是政府实体,见 8 U.S.C. 1153(b)(5)(D)(iv)。
相关术语
- 关联就业创造实体(Affiliated job-creating entity)在区域中心项目中,由与该区域中心或新商业企业有关联的任何人所控制、管理或拥有的就业创造实体;这些人是指对投资者资金直接或间接持有实质性权限的人。
- 创造就业实体 (Job-creating entity, JCE)创造就业实体,即 JCE,是区域中心 EB-5 项目中接收投资资本的美国企业,资本或者直接来自投资人,或者通过新商业企业转入,并负责创造每位投资人的申请必须计入的十个全职就业岗位。
- 目标就业区(TEA)目标就业区(TEA)是指乡村地区,或者由国土安全部部长认定为高失业率地区的区域;投资于此类地区的 EB-5 投资所需资本为 $800,000,而非 $1,050,000。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也可通过另一条路径达到同样的 $800,000,但其本身并非目标就业区。
- 困境企业 (Troubled business)困境企业是指已存续至少两年的企业,其在投资人 I-526 或 I-526E 优先日之前 12 个月或 24 个月期间、按照公认会计准则计算的净亏损,至少达到该亏损发生前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已于 2026年8月10日 依据一手法源核对。 返回术语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