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程与时限

连续居住与实际居留 (Continuous residence and physical presence)

又称 continuous residence, physical presence。

连续居住 (continuous residence) 与实际居留 (physical presence) 是 8 U.S.C. 1427(a) 规定的两项相互独立的入籍条件:在获准成为永久居民之后,在美国不间断地居住满五年;以及在这五年期间,实际在美国境内停留至少 30 个月,即 913 天。

它决定什么

两者以不同的方式被打断,因此要分别计算。根据 8 U.S.C. 1427(b),离境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推定为打断连续居住,且该推定可以被反驳;而离境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则直接打断连续居住。此后,USCIS 认定申请人重新符合资格的时点有两种:返回后四年零六个月,此时整段离境已被推出五年的计算窗口之外;或者返回后四年零一天,此时窗口内仍留有一段超过六个月的离境,因而仍需反驳上述推定。法规 8 CFR 316.5(c)(1)(ii) 只给出了四年零一天这一数字。实际居留是纯粹的天数计算,USCIS 将离境当天和返回当天都计为在境内的天数。获批的 Form N-470 可在符合条件的境外就业期间保留连续居住,但 8 U.S.C. 1427(c) 规定,除受雇于美国政府或与美国政府订有合同的人员外,它并不免除实际居留的要求。

法律依据:8 U.S.C. 1427(a)、(b) 和 (c);关于连续居住见 8 CFR 316.2(a)(3),关于 30 个月实际居留见 316.2(a)(4);8 CFR 316.5(c)(1)(i) 和 (ii);USCIS Policy Manual, Volume 12, Part D, Chapter 3, section C, Breaks in Continuous Residence,以及 Chapter 4, section A, Physical Presence,两者均显示截至 2026 年 8 月 5 日为最新。四年零六个月这一替代算法和 913 天这一数字仅见于 Policy Manual;法规给出的是四年零一天,而成文法只规定了一半的时间。

相关术语

  • 入籍归化(Naturalization)入籍归化(Naturalization)是合法永久居民成为美国公民的程序。根据 8 U.S.C. 1427(a),该程序要求:在获得合法永久居留许可后连续居住五年,在此期间实际身处美国的时间不少于其中的一半,在提交申请所在的州居住满三个月,并具备良好道德品行。
  • 合法永久居民 (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 LPR)合法永久居民是指根据 8 U.S.C. 1101(a)(20) 以移民身份被合法赋予在美国永久居留特权的人,这也是 EB-5 案件所带来的身份:前两年为附条件身份,待 Form I-829 获批后转为无条件身份。
  • 放弃居民身份 (Abandonment of Residence)放弃居民身份是指因持有人的行为表明其不再有意将美国作为永久居所,从而丧失合法永久居民身份,最常见的情形是永久移居国外、在已不再属于临时访问的情况下滞留境外,或在美国纳税申报表上主张非居民身份。
  • 回美证(Reentry permit)回美证是通过Form I-131申请、以Form I-327形式签发的旅行证件,它允许永久居民或有条件永久居民在美国境外停留最长两年,并在返回时申请入境,而无需办理返美居民签证。
  • N-470 表格(Form N-470)N-470 表格,即《为入籍目的保留居留权申请》(Application to Preserve Residence for Naturalization Purposes),是永久居民用来防止为合格就业而在境外离境一年或以上、从而中断入籍所要求的连续居留的申请。

已于 2026年8月10日 依据一手法源核对。 返回术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