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格

N-400 表格(Form N-400,入籍申请书)

又称 N-400, Application for Naturalization。

N-400 表格(Form N-400,入籍申请书)是申请美国公民身份所用的表格,永久居民在连续居住满五年后即可提交,若与美国公民结婚并共同维持婚姻关系生活,则满三年即可提交;USCIS 最早可在符合条件之日前 90 天受理。

它决定什么

8 U.S.C. 1427(a) 要求:在合法获准永久居留之后连续居住五年,其中在美实际停留时间不少于该期限的一半,在提交申请所在的州或 USCIS 辖区居住满三个月,并在整个期间保持良好道德品行。8 CFR 334.2(b) 允许提前 90 天提交。对于 EB-5 家庭而言,这五年自获得有条件居留之日起算,因为 8 U.S.C. 1186b(e) 将有条件居民视为已合法获准永久居留;但只要条件尚未解除,USCIS 就不会批准申请,因此即便有条件居留的年限计入其中,也必须先批准 Form I-829。离境超过六个月但不满一年会中断连续居住,除非申请人予以反驳;离境一年或以上则会中断连续居住,除非已获批 Form N-470,届时申请人须在返回后等待四年零一天。费用为纸质申请 $760、在线申请 $710;若家庭收入不超过联邦贫困线(Federal Poverty Guidelines)的 400%,则纸质申请为 $380;任何减免费用或费用豁免都必须以纸质方式提交。

法律依据:8 U.S.C. 1427(a)、(b) 和 (c),INA 316,规定连续居住、实际停留、三个月的州或辖区居住要求以及离境的影响;8 U.S.C. 1430(a),INA 319(a),规定三年婚姻途径及婚姻关系存续条件;8 CFR 334.2(b) 规定提前 90 天提交;8 CFR 316.5(c)(1)(i) 和 (ii),规定六个月与一年的离境规则以及四年零一天的等待期;8 U.S.C. 1186b(e) 规定有条件居留年限计入。USCIS 政策手册(USCIS Policy Manual)第 12 卷第 D 部分第 2 章第 A 节第 2 小节《有条件永久居民》(Conditional Permanent Residents),规定有条件居民通常在条件解除之前不具备资格。Form G-1055,版本 05/29/26,是费用的唯一来源;USCIS 的 Form N-400 页面,最后更新于 06/16/2026,表格版本 01/20/25,未列明具体金额,并确认了五年与三年的依据以及 90 天规则。

相关术语

  • I-829 表格(Form I-829)I-829 表格,即投资者撤销永久居民身份条件申请书,是 EB-5 有条件永久居民在该身份满两周年之前的 90 天内向 USCIS 提交的申请书,请求 USCIS 确认资本已经投入、十个就业岗位已经创造,并将绿卡转为无条件。
  • 有条件永久居留权(Conditional Permanent Residence,CPR)有条件永久居留权是 EB-5 投资者及其配偶和子女在最初两年内所持有的身份:它是完整的合法永久居留权,以有效期两年的绿卡为凭证,其附加条件必须通过 Form I-829 予以解除,否则该身份终止。
  • 入籍归化(Naturalization)入籍归化(Naturalization)是合法永久居民成为美国公民的程序。根据 8 U.S.C. 1427(a),该程序要求:在获得合法永久居留许可后连续居住五年,在此期间实际身处美国的时间不少于其中的一半,在提交申请所在的州居住满三个月,并具备良好道德品行。
  • 连续居住与实际居留 (Continuous residence and physical presence)连续居住 (continuous residence) 与实际居留 (physical presence) 是 8 U.S.C. 1427(a) 规定的两项相互独立的入籍条件:在获准成为永久居民之后,在美国不间断地居住满五年;以及在这五年期间,实际在美国境内停留至少 30 个月,即 913 天。
  • N-470 表格(Form N-470)N-470 表格,即《为入籍目的保留居留权申请》(Application to Preserve Residence for Naturalization Purposes),是永久居民用来防止为合格就业而在境外离境一年或以上、从而中断入籍所要求的连续居留的申请。

已于 2026年8月10日 依据一手法源核对。 返回术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