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方角色
基金管理人(fund administrator)
又称 independent fund administrator, third-party fund administrator。
基金管理人是新商业企业根据 8 U.S.C. 1153(b)(5)(Q)(iv) 必须聘请的独立持牌专业人士,负责在每一个持有 EB-5 投资者资本的独立账户上联署签字,并在资金转出之前对每一笔转账进行核查和会签,除非该要求被豁免。
它决定什么
该管理人必须独立于新商业企业、其区域中心、就业创造实体或它们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且与其没有直接关联,并且必须作为持牌、执业且信誉良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或在 SEC 注册的经纪自营商或投资顾问,或以其他方式满足部长的要求。它追踪从独立账户进行的每一笔转账,联署签署所有此类账户,在每一笔转账之前核实其符合管辖文件并以书面或电子签名予以批准,定期向每位投资者报告账户活动,并在交易发生的财政年度之后将账簿保存五年。当资本转入关联的就业创造实体时,该实体必须在 30 天内告知管理人,已有获授权的人员核实资金已到达项目。管理人的缺位本身并不构成警示信号。对于委托进行年度公认审计准则(Generally Accepted Auditing Standards)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提供给 DHS 和每位投资者的企业,DHS 必须予以豁免;对于由在 SEC 注册的顾问或经纪自营商控制的企业,DHS 可以予以豁免。
相关术语
- 资金管理(Fund administration)资金管理(Fund administration)是 8 U.S.C. 1153(b)(5)(Q) 规定的一项义务,即新商业企业(NCE)必须将每一名投资人的资本存放在美国境内一个单独的、受保险的账户中,并就该账户聘请一名独立的资金管理人。账户要求不可豁免;管理人要求则可以豁免:或通过与 DHS 及每一名投资人共享的年度 GAAS 财务审计予以豁免,或在由 SEC 注册的顾问或经纪自营商控制该企业的情况下,通过一项裁量性豁免予以豁免。
- 托管代理人(Escrow agent)托管代理人是根据一份书面托管协议持有EB-5投资人认购资金的一方,通常是银行或信托公司,只有在该协议规定的触发条件发生时,才将资金放款给新商业企业。没有任何EB-5法律或法规界定这一角色,但USCIS对触发条件可以是什么加以限制。
- 新商业企业(New commercial enterprise, NCE)新商业企业,通常简称为NCE,是在美国设立的营利性实体,它接收EB-5投资人的资本,并以此换取给予投资人一份股权权益,整个申请正是围绕这家企业构建的。
- 关联就业创造实体(Affiliated job-creating entity)在区域中心项目中,由与该区域中心或新商业企业有关联的任何人所控制、管理或拥有的就业创造实体;这些人是指对投资者资金直接或间接持有实质性权限的人。
已于 2026年8月10日 依据一手法源核对。 返回术语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