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与合规

善意投资者保护 (Good faith investor protection)

又称 good faith investor, INA 203(b)(5)(M), 8 U.S.C. 1153(b)(5)(M), reassociation, Treatment of good faith investors following program noncompliance。

善意投资者保护是 8 U.S.C. 1153(b)(5)(M) 规定的规则,在 USCIS 终止区域中心,或对新商业企业或创造就业实体作出禁止参与处分之后,只要投资者在收到通知后 180 天内予以补救,且并非明知而参与其背后的行为,该规则即使 EB-5 申请或有条件居留继续有效。

它决定什么

USCIS 会通知受影响的投资者,除非投资者采取行动,否则申请或有条件身份在该通知后 180 天终止。如果区域中心被终止,补救方式是新商业企业与一个已获批准的中心建立关联,无论该中心获批的地理范围如何,或者由投资者按照原始申请提交时法律所要求的金额,投资于另一家新商业企业。如果某企业或创造就业实体被禁止参与,投资者与一家信誉良好的企业建立关联,并仅在剩余就业创造所需的范围内追加资本。在同一 180 天内,投资者提交修正申请,或通知 USCIS 该申请仍然符合条件。该修正背后的商业计划变更不属于实质性变更,从第三方追回的资金和保险赔付款可以计为资本,原始优先日保留,随行子女受到保护而不因超龄丧失资格。如果投资者进行再投资,用于解除条件的两年期限从新投资起重新起算。这是第 (M) 分段,而非第 (S) 分段中的既有权益保留(grandfathering)规则。

法律依据:8 U.S.C. 1153(b)(5)(M),项目违规后对善意投资者的处理,第 (i) 至 (vi) 目:(ii) 目对应 180 天和两种补救,(iii) 目对应修正申请及实质性变更的豁免,(iv) 目对应重新起算的两年期,(v) 目对应优先日及防止超龄的保护,(vi) 目对应明知参与者的例外。USCIS Policy Manual 第 6 卷第 G 部分第 3 章第 E 节(6 USCIS-PM G.3(E)),由 2024 年 7 月 16 日的政策通告发布,承载其余内容,包括再投资以原始 Form I-526 提交时所要求的金额衡量这一点,而法律本身并未如此规定。同一部分的第 8 章涵盖制裁,仅顺带提及 (M)。

相关术语

  • 区域中心撤销 (Regional center termination)区域中心撤销是指 USCIS 终止某个中心的指定资格,此后该中心不得招揽、招募或推广 EB-5 投资者,也不得以其他方式参与该项目;除非其投资者转投另一家区域中心或另一家新设商业企业,否则在 USCIS 通知投资者后满 180 天,他们将丧失其申请。
  • 取消资格与暂停资格(Debarment and suspension)取消资格(debarment)与暂停资格(suspension)是 USCIS 局长对不合规的区域中心或其背后个人施加的 EB-5 制裁:暂停资格是临时性的,一旦违规行为得到纠正即予解除,而取消资格是永久性禁止;两者同处于一个分级阶梯之上,该阶梯还包含罚款以及终止区域中心的指定资格。
  • 祖父条款保护(Grandfathering)8 U.S.C. 1153(b)(5)(S) 中的规则,要求 DHS 继续处理区域中心投资人的申请,并继续向已获批准的申请发放签证,即使授权区域中心项目的立法到期也是如此,前提是该申请于 2026 年 9 月 30 日或之前提交。
  • 优先日(Priority Date)优先日是 USCIS 正式收到一份完整、已签署且已缴费的 Form I-526 或 I-526E 的日期,它确定投资人在其计费国(country of chargeability)和 EB-5 类别下在签证排队中的位置。
  • 重大变更 (Material change)重大变更是指在递交申请之后事实发生的变化,其变化后的情形具有影响裁决的自然倾向,或可以预见地能够左右裁决。由于资格资质在递交申请之时即已固定,任何在投资人取得有条件居留身份之前出现的重大变更,都会使申请无法获批,而不是可以修改补救。

已于 2026年8月10日 依据一手法源核对。 返回术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