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与结构
以资产担保的债务(Indebtedness secured by assets)
又称 Investing indebtedness。
以资产担保的债务,是指EB-5投资人根据 8 CFR 204.6(e) 可以作为资本投入的债务;只有在投资人拥有担保物、对该债务承担个人及首要责任,且未让新商业企业(NCE)的资产为其中任何部分提供担保的情况下,该债务才计入资本。它仅在所质押资产的公平市场价值范围内符合资格。
它决定什么
该项测试针对的是投资人交付的债务凭证,最常见的是本票,而不是投资人借入后再投入的现金。USCIS政策手册第6卷第G部分第2章列出了 8 CFR 204.6(e) 规定的三项条件,即:根据贷款文件承担个人及首要责任、担保物由投资人拥有,以及未就新商业企业的资产设立任何担保。手册还补充说明:担保权益必须在资产所在的司法管辖区完成完善(perfected)登记,担保物必须被具体明确指定,并完全可由美国债权持有人予以扣押,且该债务仅在所质押资产的公平市场价值范围内方可作为资本符合资格。本票按现值计算,且几乎全部到期款项必须在两年内支付,不得有任何展期的约定。8 U.S.C. 1153(b)(5)(D)(ii)(I) 中关于资本的法定定义列举的是现金和有形资产,而非债务;政策手册在陈述这些条件时,并未将其与某一递交日期相挂钩。
相关术语
- 有担保债务(Secured indebtedness)由投资人个人承担主要责任、并以投资人本人资产作担保的债务。只有当债务凭证本身被投入企业时,这类债务才计入 EB-5 的投资资本要求;而当投资人投入的是以这些资产抵押借来的现金时,则不计入。
- 投资资本(Capital)资本是指EB-5投资人向新商业企业(NCE)投入的现金和有形资产。有两部文本对其作出定义:一是成文法条文,适用于在2022年3月15日当日或之后提交的申请;二是更早的法规,其中关于债务的条件,USCIS至今仍与成文法条文一并适用。
- 借入资金 (Borrowed funds)借入资金是指EB-5投资人借得后作为资本投入的款项。自Zhang v. USCIS案以来,USCIS将已投入的贷款所得视为现金出资,而非债务,因此该贷款无需提供担保物;但对于在2022年5月14日或之后提交的申请,法律仅在贷款系善意作出、且并非为规避对许可资金来源的限制而作出时,才予以计入。
- 投资 (Invest)在 EB-5 语境下,投资(Invest)是指向新商业企业(NCE)投入资本,而 8 CFR 204.6(e) 规定,投资人与该企业之间以票据、债券、可转换债务、义务或任何其他债务安排作为交换而作出的出资,不构成资本出资,因此这笔资金必须换取所有权权益,而非换取一项要求偿还的债权。
已于 2026年8月10日 依据一手法源核对。 返回术语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