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证与排期

EB-1C 跨国经理或高管 (EB-1C multinational manager)

又称 EB-1C, EB1C, multinational manager or executive, INA 203(b)(1)(C), E13。

EB-1C 是就业类第一优先的一个子类别,适用于从境外同一公司,或其母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调任到美国雇主处的经理或高管,它不要求投资,不要求创造就业,也不要求劳工证。

它决定什么

由美国雇主提交 Form I-140;不存在自我申请,这是与 EB-5 最鲜明的实际差别,在 EB-5 中投资人是为自己提出申请。如果该员工在境外,则在提交申请前紧接的三年内,必须已在境外以经理或高管身份受雇至少一年。如果该员工已在美国境内为同一雇主,或为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工作,那么这一符合资格的一年必须改为落在其作为非移民入境前的三年内,这一区分会使那些已在 L-1 身份上度过数年的调任人员受影响。拟聘用的美国雇主必须已在经营业务,即有规律、有系统、持续地提供商品或服务,而不仅仅是有一名代理人或一处办公室的存在,且已经营至少一年。8 CFR 204.5(j)(2) 对经理职能、高管职能、关联公司和子公司作了狭义界定,而正是这一结构性检验,而非资金,才是这类案件失败之处。

法律依据:8 U.S.C. 1153(b)(1)(C), INA 203(b)(1)(C),其要求在申请前的三年内,由一家与申请人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受雇至少一年,并且不附带劳工证要求。8 CFR 204.5(a) 关于以 Form I-140 提交申请,(c) 将 section 203(b)(1)(C) 的申请列入由美国雇主提交的申请之中,(j)(1) 关于仅限雇主提交的规则,(j)(2) 关于关联公司、经营业务、高管职能、经理职能、跨国及子公司的定义,以及 (j)(3)(i)(A) 至 (D) 关于境外一年的两种形式之一和申请人一年的经营业务。

相关术语

  • 外国劳工移民申请(Form I-140)Form I-140,即外国劳工移民申请(Immigrant Petition for Alien Workers),是USCIS用于职业移民第一、第二和第三优先类别的移民申请,涵盖杰出人才、杰出研究人员、跨国经理和高管、高等学位及国家利益豁免案件、技术工人、专业人员和其他工人。EB-5投资者从不提交此表。
  • L-1 跨国公司内部调动人员 (L-1 intracompany transferee)L-1 是一种美国临时工作身份,适用于跨国公司将员工调派到其美国母公司、分公司、关联公司或子公司的情形;该员工以高管或经理身份适用 L-1A,或以具备专业知识的岗位适用 L-1B,前提是此前已在同一集团公司境外连续任职满一年。
  • EB-2 国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NIW)国家利益豁免是依据 8 U.S.C. 1153(b)(2)(B)(i) 作出的一项批准,它允许已经符合职业移民第二优先(employment-based second preference)资格的人以 Form I-140 自我申请,因为 USCIS 已经豁免了工作聘用要求,并连同豁免了劳工证(labor certification),理由是该人所提议的事业服务于国家利益。
  • EB-3(就业类第三优先)EB-3 是就业类第三优先移民类别,涵盖三类人:所任职位要求至少两年培训或经验的技术工人、持有学士学位的专业人员,以及从事要求不足两年的非技术工作的其他工人;上述每一类人都需要获得美国雇主提供的永久性全职工作机会。
  • 优先日(Priority Date)优先日是 USCIS 正式收到一份完整、已签署且已缴费的 Form I-526 或 I-526E 的日期,它确定投资人在其计费国(country of chargeability)和 EB-5 类别下在签证排队中的位置。

已于 2026年8月10日 依据一手法源核对。 返回术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