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方角色
有限合伙人 (Limited partner, LP)
又称 LP, limited partnership interest。
有限合伙人是指在以有限合伙形式组建的新商业企业中持有被动股权权益的 EB-5 投资人,这是大多数区域中心项目为投资人安排的身份,USCIS 也认可这一身份构成足够的管理参与,而无需承担任何运营职责。
它决定什么
8 U.S.C. 1153(b)(5)(A) 直接考虑到了这一架构,将该类别向为参与新商业企业"(including a limited partnership)"而进入的人开放。参与测试本身属于行政法规层面,而非成文法层面:8 CFR 204.6(j)(5) 要求投资人通过日常管理控制或通过政策制定来参与该企业。USCIS 将 (j)(5)(iii) 解读为:如果投资人是有限合伙人,且有限合伙协议赋予其《统一有限合伙法》(Uniform Limited Partnership Act) 通常授予有限合伙人的权利、权力和义务,则该投资人即被视为充分参与了管理,正因如此,大多数投资人所要做的全部就是签署合伙协议。不要直接从 eCFR 上读取该条款。如今印在那里的文本,即只要组织文件赋予该实体类型股权持有人通常获得的权利就将任何股权持有人视为已参与,是由 2019 年 EB-5 Immigrant Investor Program Modernization 最终规则写入的,并已随该规则的其余部分在 Behring Regional Center LLC v. Wolf, 544 F. Supp. 3d 937 (N.D. Cal. 2021) 一案中被撤销。《联邦法规汇编》(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从未被更正。有限责任公司 (LLC) 的投资人是成员 (member),而不是有限合伙人,因此得不到等同的安全港待遇。
相关术语
- 新商业企业(New commercial enterprise, NCE)新商业企业,通常简称为NCE,是在美国设立的营利性实体,它接收EB-5投资人的资本,并以此换取给予投资人一份股权权益,整个申请正是围绕这家企业构建的。
- 运营协议(Operating Agreement)运营协议(operating agreement)是管辖作为 EB-5 新商业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同,规定表决、管理、分配、转让与赎回。有限合伙则以有限合伙协议(limited partnership agreement)实现同样目的。二者均未由 EB-5 法律或法规加以定义,但移民规则会审查其条款所规定的内容。
- 资本处于风险状态(Capital at Risk)该规则要求投资者的必需资本必须真正面临损失风险,同时具有真实的获利机会,且不得因保证回报或任何合同约定的偿还权利而受到保护。
- 普通合伙人与管理成员 (General partner and managing member)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或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成员或经理,是控制 EB-5 新商业企业(NCE)并决定集合资金去向的一方。这一权力由合伙协议或运营协议设定;移民法只审查谁有资格担任该职位。
- 认购协议 (Subscription agreement)认购协议是投资人据以购买新商业企业 (NCE) 权益的合同,其中载明认购价格、投资人的各项陈述与保证、交割条件,以及在发行方设有托管安排时资金离开托管账户所依据的条款。
已于 2026年8月10日 依据一手法源核对。 返回术语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