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程与时限
强制履职令(Mandamus)
又称 mandamus action, writ of mandamus, action in the nature of mandamus。
强制履职令(Mandamus)是依据 28 U.S.C. 1361 和《行政程序法》向联邦地区法院提起的诉讼,请求法官命令 USCIS 就其一直搁置的申请作出裁决。它只能换来一次裁决,仅此而已:法院可以强制该机构采取行动,但无权规定答复必须是什么,因此它所迫使作出的决定也可能是一份拒批。
它决定什么
联邦地区法院对任何具有强制履职令性质、旨在强制联邦官员履行其对原告所负义务的诉讼享有初审管辖权;此外,《行政程序法》另行要求各机构在合理时间内对提交给它的事项作出结论,并指令进行审查的法院强制机构采取被不合理拖延的行动。在 Norton v. Southern Utah Wilderness Alliance 一案中,最高法院认定这种救济仅及于该机构被要求采取的某项具体、明确的行动,而在行动方式交由该机构裁量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强制其采取行动,但无权规定该行动必须是什么。EB-5 法条明确点名了第 1361 条:在区域中心、其关联实体或投资人用尽全部行政上诉之前,任何法院均不得审查依据 8 U.S.C. 1153(b)(5) 作出的裁定,因此被拒批的申请须先送交行政上诉办公室(AAO),之后才能诉至法官。在拖延这一面则没有更硬性的依据可以援引,因为《改革与诚信法案》将其办理目标写成用于确定收费标准的平均值,而非任何单个案件中的期限。
相关术语
- 审理周期 (Processing times)USCIS 审理周期是针对某一表格公布的一个数字:即 USCIS 在过去六个月内完成审理的案件中,办结其中 80% 所耗费的月数。它反映的是已完成的工作量,而非任何仍在等待中的案件所处的位置,因此每月都会变动,USCIS 表示应把它当作一个参考点,而不是衡量某一案件将耗时多久的绝对标准。
- 行政上诉办公室(Administrative Appeals Office,AAO)行政上诉办公室(AAO)是USCIS内部负责审查EB-5投资者申请、区域中心申请以及项目批准被拒决定的机构,它会对全部案卷重新审查,而非尊重下级审案官员的裁断;在其审查程序被穷尽之前,任何法院都不得受理某项EB-5裁定。
- 重开或重新审议动议 (Motion to reopen or reconsider)重开或重新审议动议是通过 Form I-290B 提出、费用为 $800 的请求,要求作出案件最新决定的 USCIS 办公室重新审查该决定;该动议必须在该决定作出后 30 个日历日内提交,若决定以邮寄方式送达则为 33 天。
- 拒批与撤销 (Denial and revocation)拒批 (denial) 与撤销 (revocation) 是 USCIS 否决 EB-5 申请的两种方式:拒批是驳回一份未能证明符合资格的申请,撤销则是收回一份已经作出的批准,正因如此,一份已获批的 EB-5 申请永远不算最终尘埃落定。
- 移民投资者项目办公室 (Immigrant Investor Program Office, IPO)移民投资者项目办公室 (IPO) 是唯一负责管理 EB-5 项目、并审裁其投资者申请和区域中心申报的 USCIS 办公室。USCIS 将其设在华盛顿特区,而不是设在某个服务中心。
已于 2026年8月10日 依据一手法源核对。 返回术语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