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与结构
无担保贷款 (Unsecured loan)
又称 unsecured third-party loan, unsecured borrowing。
无担保贷款是指不以投资人自有资产作抵押的借款,其现金所得可用于为EB-5投资提供资金:自Zhang v. USCIS一案以来,8 CFR 204.6(e)中的抵押品要求仅适用于向企业投入的债务凭证,而不适用于投资人恰好借入的合法取得的现金。
它决定什么
USCIS曾将投入的贷款所得视为需要抵押品的债务,这一立场始于2015年4月22日的一份利益相关方公告,持续至2018年11月30日;《政策手册》将该日期(即Zhang案地区法院判决之日)记录为这一立场终止之日。对于在2022年3月15日或之后提交的申请,资本的法定定义为投资人拥有并控制的现金和有形资产,对现金不附加任何抵押品条件。取代抵押品要求的是真实性(bona fides)要求:对于在2022年5月14日或之后提交的申请,借入的资金只有在贷款出于善意作出、且并非为了规避对允许的资本来源的限制时,才予以采纳;如果贷款人不是银行,则申请必须附有贷款人自身的记录、七年的税务和业务记录以及判决证据。有两项限制依然存在。投资人向新商业企业(NCE)提供的贷款根本不构成资本投入,而作为资本投入的本票仍必须以投资人自有资产作为担保。
相关术语
- 投资资本(Capital)资本是指EB-5投资人向新商业企业(NCE)投入的现金和有形资产。有两部文本对其作出定义:一是成文法条文,适用于在2022年3月15日当日或之后提交的申请;二是更早的法规,其中关于债务的条件,USCIS至今仍与成文法条文一并适用。
- 有担保债务(Secured indebtedness)由投资人个人承担主要责任、并以投资人本人资产作担保的债务。只有当债务凭证本身被投入企业时,这类债务才计入 EB-5 的投资资本要求;而当投资人投入的是以这些资产抵押借来的现金时,则不计入。
- 张诉美国公民及移民局案 (Zhang v. USCIS)Zhang v. USCIS 是一起集体诉讼,它终结了 USCIS 将 EB-5 投资人所投入的贷款资金视为需要抵押担保的债务这一做法:地区法院于2018年11月30日撤销了相关拒批,D.C. 巡回上诉法院于2020年10月27日予以维持,认定 8 CFR 204.6(e) 中的"现金"包括第三方贷款所得的资金。
- 借入资金 (Borrowed funds)借入资金是指EB-5投资人借得后作为资本投入的款项。自Zhang v. USCIS案以来,USCIS将已投入的贷款所得视为现金出资,而非债务,因此该贷款无需提供担保物;但对于在2022年5月14日或之后提交的申请,法律仅在贷款系善意作出、且并非为规避对许可资金来源的限制而作出时,才予以计入。
- 资金来源(Source of Funds)资金来源是用以证明 EB-5 投资人所需的投资资本,以及用于支付管理费用和各项收费的款项,均取得自合法来源并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书面证据,须以记录证明,而非仅凭声明。
已于 2026年8月10日 依据一手法源核对。 返回术语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