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与结构

张诉美国公民及移民局案 (Zhang v. USCIS)

又称 Zhang, Huashan Zhang v. USCIS, Zhang case。

Zhang v. USCIS 是一起集体诉讼,它终结了 USCIS 将 EB-5 投资人所投入的贷款资金视为需要抵押担保的债务这一做法:地区法院于2018年11月30日撤销了相关拒批,D.C. 巡回上诉法院于2020年10月27日予以维持,认定 8 CFR 204.6(e) 中的"现金"包括第三方贷款所得的资金。

它决定什么

张华山 (Huashan Zhang) 与萩原正之 (Masayuki Hagiwara) 各自向一家由其控制的公司借款500,000美元并将该现金投资,USCIS 依据其于2015年4月22日在一次电话利益相关方会议上宣布的抵押担保标准,拒批了这两份申请。Emmet Sullivan 法官认定 8 CFR 204.6(e) 含义明确,认为"现金"的通常含义中并无任何内容将贷款所得的现金排除在外,遂撤销了这些拒批,并核准了一个由所有仅因此理由被拒批的 I-526 申请人组成的集体,判决收录于 344 F. Supp. 3d 32。他还认定2015年的这一立场属于未经通知与评论程序而通过的立法性规则,但 D.C. 巡回上诉法院明确拒绝就该问题作出裁定,仅以文义明确为由予以维持,并将该集体解读为不包括在2009年6月23日之前因超过时效而被拒批的申请。USCIS 将2018年11月30日记录为其停止适用该解释的日期。

法律依据:Huashan Zhang v. USCIS, No. 15-cv-995 (EGS),备忘录意见于2018年11月30日提交,收录于 344 F. Supp. 3d 32 (D.D.C. 2018),并在 Huashan Zhang v. USCIS, No. 19-5021, 978 F.3d 1314 (D.C. Cir. 27 October 2020) (Katsas, Circuit Judge) 中获维持;8 CFR 204.6(e);USCIS Policy Manual, 6 USCIS-PM G.2(A)(1) 脚注14,页面更新截至2026年8月5日,该页面提供了2018年11月30日这一日期,但就地区法院判决引用的是上诉审判例汇编,因此就引注本身而言并非可靠来源。

相关术语

  • 投资资本(Capital)资本是指EB-5投资人向新商业企业(NCE)投入的现金和有形资产。有两部文本对其作出定义:一是成文法条文,适用于在2022年3月15日当日或之后提交的申请;二是更早的法规,其中关于债务的条件,USCIS至今仍与成文法条文一并适用。
  • 有担保债务(Secured indebtedness)由投资人个人承担主要责任、并以投资人本人资产作担保的债务。只有当债务凭证本身被投入企业时,这类债务才计入 EB-5 的投资资本要求;而当投资人投入的是以这些资产抵押借来的现金时,则不计入。
  • 无担保贷款 (Unsecured loan)无担保贷款是指不以投资人自有资产作抵押的借款,其现金所得可用于为EB-5投资提供资金:自Zhang v. USCIS一案以来,8 CFR 204.6(e)中的抵押品要求仅适用于向企业投入的债务凭证,而不适用于投资人恰好借入的合法取得的现金。
  • 借入资金 (Borrowed funds)借入资金是指EB-5投资人借得后作为资本投入的款项。自Zhang v. USCIS案以来,USCIS将已投入的贷款所得视为现金出资,而非债务,因此该贷款无需提供担保物;但对于在2022年5月14日或之后提交的申请,法律仅在贷款系善意作出、且并非为规避对许可资金来源的限制而作出时,才予以计入。

已于 2026年8月10日 依据一手法源核对。 返回术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