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

雇员(Employee)

就 EB-5 就业计算而言,雇员(Employee)是指为新商业企业提供服务或劳动、并直接从该企业获得工资或其他报酬的人;这一定义明确排除独立承包人(independent contractors),并且与该人是否为合格雇员(qualifying employee)是两个相互独立的问题。

它决定什么

8 CFR 204.6(e) 将雇员定义为为新商业企业提供服务或劳动、并直接从该企业获得工资或其他报酬的个人;它补充规定,在区域中心计划(Regional Center Program)下,雇员还指在通过投资间接创造的职位中提供服务或劳动的个人;并以这样一句话作结:该定义不包括独立承包人。这一排除对独立的 EB-5 投资影响最大,因为独立投资根本无法计入任何间接就业,所以由承包人而非企业工资单上的人员担任的职位,无论有多少人在现场工作,都不计入所需的十个就业名额。在此之上还有另外两项检验:该人必须是合格雇员,且该职位必须每周至少要求 35 个工作小时。USCIS 政策手册(Policy Manual)重述了这一定义,但删去了关于独立承包人的那句话,因此应引用法规作为出处。

法律依据:8 CFR 204.6(e),雇员的定义,这是唯一载有独立承包人排除条款的文本。应与同一分节中合格雇员(Qualifying employee)和全职就业(Full-time employment)的定义一并阅读。USCIS 政策手册第 6 卷第 G 部分第 2 章中关于合格雇员全职职位(Full-Time Positions for Qualifying Employees)的一节,更新至 2026 年 8 月 5 日,重复了该定义的前两句话,但省略了关于独立承包人的那句话,因此它对定义有用,对排除条款则不可靠。

相关术语

  • 合格雇员(Qualifying Employee)合格雇员是指美国公民、合法永久居民,或其他依法获准在美国就业的移民,只有他们的全职岗位才计入投资人所需的十个就业岗位。法条还将美国国民(United States nationals)纳入这一名单。
  • 全职就业 (Full-time employment)在 EB-5 中,全职就业是指合格雇员在某一岗位上的就业,该岗位要求每周至少 35 个工作小时,而不是 40 个。这 35 个小时是按岗位所要求的工时来衡量的,而不是按任何一个人实际工作的工时衡量,因此工作分担也可以计入,但填补该岗位的人仍必须是合格雇员。
  • 兼职岗位的合并(Combinations of part-time positions)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兼职岗位,绝不能相加合并为一个符合资格的 EB-5 就业岗位,即使其工时合计达到每周 35 小时这一全职标准也是如此。只有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合格雇员共同分担的单一全职岗位才予以计入。
  • 直接就业岗位(Direct jobs)直接就业岗位是指由新设商业企业(new commercial enterprise,NCE)自身的雇员所担任的岗位,或者在区域中心案件中,由创造就业实体(job-creating entity)的雇员所担任的岗位,以区别于由供应商或其他外部企业的雇员所担任的间接就业岗位。
  • 间接就业岗位(Indirect jobs)间接就业岗位是指由项目支出在经济体其他环节创造的岗位,其数量以经济模型估算,而非依据工资单逐一清点,且仅对区域中心投资者开放。这类岗位最多只能填补每位投资者必须创造的十个岗位中的九个。

已于 2026年8月10日 依据一手法源核对。 返回术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