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与结构
Soffici案(Matter of Soffici)
又称 Soffici, In re Soffici。
Soffici案(Matter of Soffici)是1998年的EB-5判例裁决,案号22 I&N Dec. 158,其认定:投资人向自己设立的新商业企业借出资金并不构成投资资本,企业自身以担保方式取得的借款也不属于投资人的资本,而收购一家持续经营的现有企业并更换装潢并不构成法规所要求的重组。
它决定什么
该案由主管审查工作的副专员(Associate Commissioner, Examinations)于1998年6月25日裁定,并在五天后被指定为判例。申请人的公司在佛罗里达州斯图尔特(Stuart)收购了一家Howard Johnson汽车旅馆,并以借款而非股本为其提供资金。由此得出五项认定:向你自己的企业借出资金不构成资本投入;公司以其自身资产为担保取得的贷款不属于投资人的资本,且8 CFR 204.6(e)禁止此类做法;个人担保并不能把公司债务转化为投资人自己的债务;资金来源必须被证明为投资人所有并且系合法取得;收购一家既有企业的投资人必须证明收购前的雇员人数,并在此之上另行证明十个全职岗位,除非该企业符合困境企业(troubled business)的条件。裁决在第166页补充指出,对装潢进行少量表面性改动加上新的营销策略并不构成重组,单纯的所有权变更也不构成重组。此后RIA已将资本方面的认定写入成文法,见8 U.S.C. 1153(b)(5)(D)(ii)(III)(bb),而USCIS如今仅在重组这一点上援引Soffici案,且仅适用于在1990年11月29日或之前设立的企业。
相关术语
- 新商业企业(New commercial enterprise, NCE)新商业企业,通常简称为NCE,是在美国设立的营利性实体,它接收EB-5投资人的资本,并以此换取给予投资人一份股权权益,整个申请正是围绕这家企业构建的。
- 投资资本(Capital)资本是指EB-5投资人向新商业企业(NCE)投入的现金和有形资产。有两部文本对其作出定义:一是成文法条文,适用于在2022年3月15日当日或之后提交的申请;二是更早的法规,其中关于债务的条件,USCIS至今仍与成文法条文一并适用。
- 困境企业 (Troubled business)困境企业是指已存续至少两年的企业,其在投资人 I-526 或 I-526E 优先日之前 12 个月或 24 个月期间、按照公认会计准则计算的净亏损,至少达到该亏损发生前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 Izummi案裁决 (Matter of Izummi)Izummi案裁决 (Matter of Izummi) 是1998年的EB-5判例裁决,共有十三项裁定。它将一份赋予投资人获得偿还权利的协议认定为8 CFR 204.6(e)所禁止的债务安排,因此这笔资金从未构成资本投入,也从未处于风险之中。
- 何案 (Matter of Ho)Matter of Ho 是 1998 年的一项 EB-5 先例裁决,它规定了在十个就业岗位尚未创造时,申请必须附带的综合商业计划书所应包含的最低内容;正是这项裁决催生了"符合 Matter of Ho 标准的商业计划书"这一说法,USCIS 本身用它来区分真实项目与假设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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