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方角色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SEC)
又称 SEC。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是根据 15 U.S.C. 78d 设立的由五名委员组成的联邦机构,它与 USCIS 并行且独立地对 EB-5 发行执行联邦证券法,而无论是它的规则还是它的沉默都不构成对任何发行的批准。
它决定什么
8 U.S.C. 1153(b)(5)(I)(i)(I) 赋予美国对区域中心或与其关联的一方所要约或出售的任何证券的买卖,以及其所提供的任何投资建议,享有管辖权,包括事项管辖权。随后,(I)(vi) 项条款保留了委员会依据联邦证券法所享有的权力,不受该分段中任何内容的影响。这两套制度相互衔接。委员会作出的一项最终命令,若禁止某人从事关联业务,或其依据在于对禁止欺诈性、操纵性或欺骗性行为的法律的违反,则在处罚存续期间,依据 1153(b)(5)(H)(i)(II),该人被禁止参与区域中心、新商业企业或创造就业实体的事务,而同类命令还可支持依据 (I)(iv) 对区域中心予以暂停或终止。1933 年证券法第 23 条,即 15 U.S.C. 77w,规定注册申报并不等于委员会的批准,而 EB-5 私募发行根本未经注册,因此委员会从未对其进行过审查。
相关术语
- 证券律师(Securities attorney)证券律师是处理 EB-5 证券发行事务的律师,而非办理移民申请的律师,其工作对象是私募备忘录、认购协议与经营协议,以及使这些权益无需依据 1933 年《证券法》第 5 条注册即可出售的豁免。
- 私募备忘录 (Private Placement Memorandum, PPM)私募备忘录是EB-5发行方在投资人认购之前交给投资人的信息披露文件,载明交易条款、背后的相关人员、从资金中扣除的费用以及资金可能损失的各种途径;自2022年起,区域中心必须将其连同其余发行文件一并向USCIS提交。
- 经纪自营商(Broker-dealer)经纪自营商是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5条向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注册、为客户执行证券交易的商号;在EB-5中,一个人在为投资项目招揽投资人并因此收取基于交易的报酬之前,通常需要先取得这一注册资格。
- 证券欺诈 (Securities fraud)EB-5 中的证券欺诈,是指通过虚假陈述或者遗漏重大事实的方式,对新商业企业(NCE)的权益进行要约或出售,无论该虚假陈述或遗漏涉及的是项目、回报还是移民结果;正是这种失败,可能同时夺走投资者的资金与移民身份。
- 区域中心(Regional Center)区域中心是经 USCIS 指定的经济单位,可为公营或私营,用于在一个划定的、连续且有限的地理区域内主办集合式 EB-5 投资,并且它是唯一一条申请可以将间接就业和引致就业计入的途径。
已于 2026年8月10日 依据一手法源核对。 返回术语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