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与居民身份

美国遗产税与住所(US estate tax and domicile)

又称 estate tax, domicile, non-domiciliary, US situs assets, situs。

美国遗产税及于身为美国公民或美国住所人的死者的全球遗产,而住所是通过居住在某地且当下没有日后离开的确定意图而取得的,绿卡可作为佐证,但本身并不能单独决定住所的认定。

它决定什么

26 U.S.C. 2001(a) 对每一名身为美国公民或居民的死者的应税遗产的转移征税,最高税率达到 40 percent,而 26 CFR 20.0-1(b)(1) 将居民界定为拥有住所之人,并补充说,一个人只要在某地居住,哪怕仅是短暂一段时间,且当下没有日后迁离的确定意图,即取得该地的住所。拥有美国住所之人享有基本免除额,在 section 70106 of Pub. L. 119-21 之后,2026 年的免除额为 $15,000,000,并且仅自 2027 年起做指数化调整。无美国住所之人依 2101(a) 仅就美国境内所在的财产征税,并依 2102(b) 仅获得 $13,000 的抵免额,该抵免额可屏蔽 $60,000 的应税遗产。所在地由此决定一切:由美国境内公司发行的股份依 2104(a) 属于美国财产,且依 26 CFR 20.2104-1(a)(5) 无论股票凭证存放于何处均不影响此认定,而多数美国银行存款依 2105(b) 则不属于美国财产。因此,一名尚未迁居的 EB-5 投资者,仍可能仅就其美国资产而承担税负。

法律依据:26 U.S.C. 2001(a) 及 2001(c) 税率表,用于征税依据及 40 percent 的最高税率;2010(c)(3) 经 section 70106 of Pub. L. 119-21 修订,用于 $15,000,000 的基本免除额及其自 2027 年起的通胀调整,并经 Rev. Proc. 2025-32 section 2.14 确认;2101(a)、2102(b)、2104(a) 及 2105(b) 适用于无美国住所之人;26 CFR 20.0-1(b)(1) 用于住所,20.2104-1(a)(5) 用于股票凭证,二者均于 2026 年 8 月 5 日通过 eCFR renderer API 查阅。仅凭法典本身并不包含该凭证规则,因此该条款援引的是法规而非法典。

相关术语

  • 合格境内信托 (Qualified Domestic Trust, QDOT)合格境内信托是 26 U.S.C. 2056A 所规定的那种信托,用于在尚存配偶不是美国公民的情况下保留遗产税婚姻扣除,并且它是将税款递延到财产离开该信托之时,而不是取消该税款。
  • 外国人不动产投资税法(FIRPTA)FIRPTA 是这样一套制度:外国人处置美国不动产权益所实现的收益,按照如同与美国贸易或经营活动有实际关联的方式征税,且买方必须从变现金额中扣缴 15%,此处指的是总价款而非利润。
  • 非居民外国人与居民外国人 (Nonresident alien and resident alien, NRA)居民外国人和非居民外国人是非美国公民可以拥有的两种美国所得税身份:居民外国人就其全球收入纳税并申报 Form 1040,而非居民外国人申报 Form 1040-NR,仅就与美国营业有实际关联的收入以及来源于美国的被动收入纳税。
  • 合法永久居民 (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 LPR)合法永久居民是指根据 8 U.S.C. 1101(a)(20) 以移民身份被合法赋予在美国永久居留特权的人,这也是 EB-5 案件所带来的身份:前两年为附条件身份,待 Form I-829 获批后转为无条件身份。
  • 移民前税务筹划 (Pre-immigration tax planning)移民前税务筹划是从业者对以下做法的称呼:拟移民者在居民身份起始日之前采取的各项步骤;在该起始日之后,同样的步骤将按美国居民的标准征税。

已于 2026年8月10日 依据一手法源核对。 返回术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