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CIS 现在可以不先索要缺失的材料就拒绝 EB-5 申请。2026 年 8 月 5 日发布的政策通告 PA-2026-05 改写了《政策手册》第 1 卷 E 部分第 6 章,并明确指出,法规并不要求签发补件通知(Request for Evidence)或拒绝意向通知(Notice of Intent to Deny)。该指引在发布当天即生效,并适用于在该日期当天或之后处于审理中或提交的福利申请。一份自 2024 年以来一直在队列中等待的申请,将按新规则裁定。
该通告区分的两种情形
这一变化取决于一个一直存在于法规中、但被此前政策淡化的区分。8 CFR 103.2(b) 将不合格的提交分为两种情况,而 USCIS 现在对二者区别对待。
如果所需的初步证据缺失,USCIS 可以直接拒绝该申请。不发 RFE,也不发 NOID。初步证据是由法律、法规和表格说明设定的门槛,《政策手册》将其描述为申请要想被视为正确提交所必须随附的材料。
如果所有初步证据都齐备,但不足以证明符合资格,那么仍可以发出 RFE 或 NOID。即便如此,这也属于裁量权,而非必须给予。修订后的章节举了一个例子:某份文件满足了清单要求,却对其自身可靠性引出了明显疑问,而这正是 NOID 所针对的情形。
在此前的政策下,审核官在两种情况下都被要求发出 RFE 或 NOID。这一要求已经取消。USCIS 将旧做法描述为为无实质意义或严重不完整的提交创造了机会,并表示它正在恢复 1994 年法规已经赋予的裁量权。
答复时限也变了
这一部分在第一轮报道中传播得不够充分,而对 EB-5 而言,它的重要性可能超过那条头条。十二周从来都不是固定期限。法规将其设定为上限,而审核官现在有明确的裁量权,可根据实际所要求的内容设定更短的期限。84 天是上限,而非默认值。
USCIS 还停止了为寄往美国境外的通知增加十四天。关于送达的法规对任何邮寄件仅允许三天,不再更多,因此寄往孟买的 RFE 与寄往迈阿密的 RFE 现在按同一时钟计算。一份邮寄的 RFE 最多可带有从 USCIS 寄出之日起 87 天。对于 NOID,上限为 30 天。两者都不能延长,因为法规禁止给予额外时间。
几乎每一位 EB-5 投资者都是在美国以外的地方查看自己的邮件。失去这项国际邮寄宽限,是对可用答复时间的直接削减,而且恰恰落在最无力承受它的人群身上。
部分答复等于请求作出决定
通告中的第四项变化,最有可能让一位组织周密的申请人措手不及。《政策手册》现在列出了答复 RFE 或 NOID 的三种方式:完整答复、部分答复,或撤回。部分答复被视为请求就现有记录作出决定,审核官将根据卷宗中现有的材料作出裁定。
在税务记录尚未寄到时先把已收到的银行对账单寄出,过去看起来像是尽职。如今这被解读为要求作出裁定的指令。任何不足以构成完整答复的做法,都应当与干脆用满整个期限、一次性提交的做法加以权衡。
为什么 EB-5 比多数类别更为暴露
EB-5 申请所依赖的证据,比多数福利申请背后的证据更难以取得。证明投资资本合法意味着要汇集银行记录、纳税申报、财产转让和公司文件,这些往往来自另一个国家、另一种语言的机构,并且往往涉及数年前的交易。我们关于资金来源追溯如今要求什么的分析,说明了 2026 年裁决之后这条界线的位置。
一份需要六周才能送达的经翻译的银行证明,在期限为 84 天且不可更改时是一回事,而在审核官改设为 45 天时则是实质上不同的另一回事。同样的情况也适用于第二阶段,此时证明创造就业和持续投资依赖于投资者并不持有、也无法迅速索取的开发商记录。
占位式提交才是真正的目标
该通告在动机问题上异常直白。它指出,此前的政策被利用来获取与福利申请相关的附带利益,而不完整的提交让某些申请人在获取优先日方面获得了不公平的优势,与此同时其他人还在等待汇集自己的证据。
在 EB-5 中,这描述的是一种可辨认的做法。并行申请(Concurrent filing)让已在美国境内的投资者能够在提交申请的同时递交 Form I-485,并在其审理期间获得工作和旅行许可,而提交日期锁定了在队列中的位置。我们曾撰文讨论这一组合的吸引力,以及拆分投资以锁定优先日。二者都并无不当。但基于 RFE 会前来填补空缺这一假设而单薄提交的申请,正是这项政策所要制止的提交,而一旦申请被拒,那些附带利益也无从存续。
什么算作初步证据
决定这一点的是表格说明,而不是审核官对案件有多有力的看法。Form I-526E 和 Form I-829 的说明才是起作用的清单,而其中要求的任何内容,如今都以此前所没有的方式承载着分量。缺少的签名、未提交的附表、说明中列出却被漏在材料包之外的文件:每一项都可能成为被拒的对象,而不再是补 RFE 的对象。
这与在提交时就必须赢下案件并不相同。完整但缺乏说服力的证据,仍然落在第二类情形中,那里可以发出 RFE 或 NOID。这一区分在于材料包是不完整的,还是薄弱的。
哪些没有改变
举证责任一直在申请人一方,批准标准也未受影响。RFE 并未被废除,仍会继续签发。管辖难民和庇护申请的法规完全不在本指引范围之内。同一部分的第 9 章,涉及如何作出决定,就因缺乏法律依据而拒绝一事获得了一段修订段落。
被拒之后的上诉和动议权利也没有改变,尽管它们只是批准的拙劣替代品。我们的百科介绍了I-526 可能产生的各种结果以及每一种结果之后会发生什么,并另行介绍了I-829 被拒之后的选择。
应对之策
要么完整提交,要么暂时不提交。较早的提交日期所带来的优势是真实存在的,而如今它必须与一种此前并不存在于同等程度的被拒风险相权衡。在证据接近齐备的情况下,多等几周所付出的代价,可能比看上去要小。
在提交之前,请逐行对照表格说明核对材料包,而不是凭着对一份有力申请大致长什么样的印象去核对。我们所列的导致 EB-5 案件失败的种种错误,以及关于整理 I-526 材料包的百科条目,都是围绕那份清单编排的。
请确保 USCIS 掌握有效的现行地址,并确保有人能迅速对通知采取行动,因为计时从通知寄出之时开始,而非被阅读之时。此前依赖十四天宽限的海外投资者,应当认定它已不复存在。而如果确实收到了 RFE,就一次性、完整地予以答复,因为部分答复如今等于请求作出决定。
全文值得直接一读。USCIS 将其作为政策通告 PA-2026-05发布,修订后的指引援引为 1 USCIS-PM E.6, E.9 and E.10。
Sources
This page is written from primary sources published by the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Last updated August 14, 2026. It is general information about how the EB-5 programme works, not legal advice about your case.
-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current/title-8/chapter-I/subchapter-B/part-103/subpart-A/section-103.2)
- USCIS (policy-manual/volume-1-part-e-chapter-6)
-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current/title-8/chapter-I/subchapter-B/part-103/subpart-A/section-103.8)
- Form I-526E, petition by a regional center investor
- Form I-829, removing the conditions on residence
- USCIS (policy-manual/volume-1-part-e-chapter-9)
- USCIS (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policy-manual-updates/20260805-EvidentiaryStandards.pdf)
Topics on this page: EB-5 Immigrant Investor Program, Form I-526E, Form I-8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