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 EB-5 的数字对您行不通,现实的替代方案包括 E-2 条约投资者签证、EB-2 国家利益豁免、EB-1 各类别、L-1 跨国公司内部调动以及 O-1。它们当中没有一个是更便宜的 EB-5。每一种都以另一种条件取代资金要求:您的国籍、您的专业履历,或您已在海外掌控的公司。其中两种可以在完全无需投资的情况下直接通向绿卡。另外三种是临时身份,在您构建更有力的申请或积累资金期间,为您换来数年的合法居留。
您真正要替代的是什么
EB-5 要求在目标就业区投入 $800,000,或在目标就业区之外投入 $1,050,000,将资金置于风险之中,投入一家为每位投资者创造至少 10 个全职工作岗位的新商业企业。除了资金之外,您还必须为每一美元记录合法来源,接受两年的有条件居留,并在之后证明工作岗位确已创造。这些要求本身载于 8 CFR 204.6,即 EB-5 法规,并在 USCIS EB-5 投资移民计划页面上作了概述。
人们放弃 EB-5 出于三种截然不同的原因,而原因指向不同的替代方案。第一种仅仅是资金。第二种是文件链:钱确实存在,但无法足够清晰地追溯,以通过 资金来源审查,通常是因为现金生意、非正式的家庭转账或外汇管制。第三种是时间,这主要影响出生在签证排期漫长的国家的申请人。在开始物色替代方案之前,先弄清楚三者中是哪一个在阻碍您,因为一个解决了资金问题的替代方案可能会让时间问题变得更糟。另请注意,投资金额将于 2027 年 1 月 1 日面临首次法定通胀调整,因此任何以等待数年为基础的计划都应假定目标金额会变动。
E-2 条约投资者:最便宜、最快,但不是绿卡
E-2 是最接近于经济型投资者签证的选择,大多数人应当首先考虑它。它没有法定的最低投资额。投资金额相对于您所购买或创办的企业成本必须是可观的,而且该企业必须是真正运营的实体,不能是空壳,也不能仅仅勉强维持,意思是它必须能为您和家人提供的不只是勉强糊口的收入。
两条硬性限制。第一,国籍:E-2 仅面向与美国签有符合条件条约的国家的国民,而 EB-5 两个最大的来源国,即中国大陆和印度,都不在该名单上。第二,也更重要,E-2 是非移民签证。只要企业保持可持续经营,它就可以续签,但它本身不会转为永久居留,您的子女在 21 岁时会失去附属身份,而且您每隔几年都要依赖领事官员认可您。
如果运用得当,E-2 是一座桥梁,而非终点。您经营一家真正的美国公司数年,而这家公司之后可以成为 EB-1C 申请的载体,或者产生用于资助 EB-5 投资的利润。
EB-2 国家利益豁免:无需雇主、无需投资的绿卡
对于资产是职业而非资金的人来说,NIW 是最有力的替代方案。它属于由 8 U.S.C. 1153,即基于就业类优先背后的法规所设立的第二类基于就业的优先类别。您自行申请。没有雇主担保,也无需劳工证,因为该豁免完全免除了工作邀约的要求。您必须证明的是拥有高等学位或杰出能力,加上一项具有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的拟议事业、您有充分条件推进该事业的证据,以及一个关于豁免常规要求有利于美国的论证。创始人、研究人员、工程师以及政府所关注领域的专家在这里有一条切实的道路,而其成本是律师费,而非 $800,000。
问题在于排期。EB-2 受各国配额限制,对于计入印度或中国名额的申请人,等待时间可能远长于 EB-5,包括 EB-5 的预留类别在内。这正是我们在比较 EB-5 与其他基于就业的绿卡时所探讨的取舍。如果您考虑 EB-5 主要是为了速度,那么 NIW 可能是一种倒退。
EB-1A 与 EB-1C:如果您确实符合条件,就能排在队伍前列
EB-1A 面向具有杰出才能并持续获得国家级或国际级赞誉的个人。它由本人自行申请,无需雇主,且处于推进最快的基于就业类别中。其证据门槛很高,而且审理比 EB-5 更为主观,因为 EB-5 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文件性的。不要让顾问凭一份薄弱的履历劝您去申请 EB-1A。一次拒批会让您付出数月的等待,并在您的档案上留下一次拒签记录。
EB-1C 面向跨国经理和高管。它要求有一家已经营至少一年、符合条件的美国雇主,以及与曾雇用您的外国公司之间的企业关联。它不是本人自行申请,但如果您拥有该外国公司并设立了美国关联企业,您实际上掌控着担保方。这正是 L-1 路径如此重要的原因。
L-1:在您已拥有的公司内部调动自己
如果您已经在美国境外经营或拥有一家企业,L-1 允许您调动至美国的母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或分支机构。L-1A 涵盖经理和高管,L-1B 涵盖具有专业知识的员工。全新的美国办事处获得的初始批准期较短,并且必须先展示出真实的进展才能获得延期,因此商业计划书必须诚实可靠,而不是一厢情愿。
其战略价值在于衔接过渡。一旦美国实体运营满至少一年,L-1A 高管往往可以被担保申请 EB-1C,从而将临时调动转化为永久居留,无需劳工证,也没有投资门槛。这只有在外国企业真实存在并持续经营的情况下才行得通。
O-1 与 H-1B:过渡等待,而非终点
O-1 是 EB-1A 的非移民版本,面向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已获公认赞誉的人。它没有抽签,也没有年度名额上限,这使得它在 EB-1A 或 NIW 案件成熟期间颇为有用,不过它确实需要一个申请方。相比之下,H-1B 需要一家美国雇主、一个专业职业,并且在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在每年一次的随机抽签中被选中,而该抽签收到的登记数量远远超过名额。应把它当作一个幸运的结果,而绝不要当作举家迁移的策略。
在放弃 EB-5 之前,先确认资金问题是否真的存在
在得出自己负担不起 EB-5 这一结论的人当中,有出乎意料的一部分是对规则的理解有误。如果赠与有文件记录,且赠与人自身的资金来源得到证明,受赠资金是可以接受的。如果您承担个人偿还责任,且贷款以您本人拥有的资产作抵押,而非以您所投资企业的资产作抵押,借入资金是可以接受的。这两条路径都在我们关于 在 EB-5 中使用受赠或借入资金 的指南中有所涵盖。只需夫妻中一人作为投资者,整个直系家庭都包含在一笔投资之中,这在我们关于 在 EB-5 案件中纳入家庭成员 的指南中有所解释。
地点也会改变价格。$800,000 这一数字适用于目标就业区内的项目,而农村和高失业率项目还享有预留的签证名额,农村占 20%,高失业率占 10%,基础设施占 2%。我们关于 目标就业区 的页面解释了一个项目如何符合条件,以及为何该认定值得您亲自核实。任何推迟的决定中都还应纳入两个截止日期:在 2026 年 9 月 30 日之前提交的申请受祖父条款保护,即使区域中心计划未获延期也会继续得到处理,而该计划目前的授权期限至 2027 年 9 月 30 日。
如何在它们之间做选择
从约束条件出发,而不是从产品出发。持有条约国护照,再加上真正愿意经营一家企业,首先指向 E-2。当履历强而资金不足时,NIW 或 EB-1A 是诚实的答案。在海外拥有贸易公司的人通常会发现,从 L-1A 过渡到 EB-1C 比 EB-5 更便宜、更可预测。而当唯一的障碍是您的资金流动性差或难以举证时,应去解决举证问题,而不是更换类别。
要谨慎选择咨询对象。区域中心、移民中介以及一些被宣传为顶级 EB-5 顾问的机构只从一种产品上赚取佣金,很少会告诉您另一种签证更适合您。一位称职的移民律师在事实指向别处时会乐于劝您放弃 EB-5,而这种意愿正是判断谁的建议值得信任的最佳检验。我们关于 EB-5 是否是适合您的道路 的综述,从另一个方向阐述了同样的取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