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 项目失败并不会自动让您失去绿卡,而项目经营良好也不能保证您获得绿卡。USCIS 在 Form I-829 上审查两件事:您的资金是否真正进行了投资并持续处于风险之中,以及企业是否为您创造了十个符合条件的就业岗位。有些投资者损失了全部 $800,000,却仍然被解除了条件限制,因为在企业崩溃之前这些岗位就已经存在。时机决定了这类案件中的大多数。您在一切看起来还正常时所保存的记录质量同样起决定作用。
失败与欺诈是两种不同的事件,后果也不同
一家酒店在市场低迷时开业并对其优先级贷款违约,这属于业务上的失败。而资金离开托管账户去偿付发起方无关的债务,则完全是另一回事。这条界线贯穿下文的全部内容,因为风险投入规则本身就预设了亏损的可能。投资者理应有可能亏钱,因为一个保证本金的项目将是购买居留权而非投资。规则不能容忍的是从未进入您申请书所描述的创造就业活动的资金。我们关于 EB-5 资金滥用 的页面介绍了第二种情形,包括一旦任命接管人后会发生什么。
当您递交 Form I-829 时 USCIS 实际审查什么
适用的法规是 8 CFR 216.6,而 USCIS 政策手册中关于移民投资者项目的章节 说明了官员如何适用该法规。三项认定决定这份申请的结果。
- 投资与持续投入。 资金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投资并保持处于风险之中,EB-5 Reform and Integrity Act of 2022 将这一期限设定为自资金交付给企业使用之日起两年。在该期限内因普通经营风险造成的亏损就是亏损,而不构成未能持续投入。
- 创造就业。 每位投资者需创造十个符合条件的就业岗位,以工资单记录、各州季度工资申报,以及在计入间接就业时经济学家所采用的方法作为证据。在项目崩溃之前已经存在的岗位仍然计算在内。
- 真实的企业。 该企业必须从事过真实的商业活动。一个从未开展经营的空壳公司,与一家开展了经营但亏损的公司,是不同性质的问题。
获批后,您的条件限制自您取得有条件居留权之日起两周年时解除,也就是您以移民签证入境之日,或您的身份调整获批之日。与您一同获得有条件居留权的配偶和子女包含在同一份申请中。他们无需单独递交任何材料。
破产,以及分配资金时您的受偿顺位
Chapter 11 是重整,Chapter 7 是清算,而在这两种情形下 EB-5 资金通常都排在靠后的位置。常见的结构是由新商业企业将您汇集的资金借给一个创造就业实体,其顺位排在优先级建设贷款方之后,因此优先级贷款方会先全额获得偿还,之后资金池才可能分到任何东西。在清算中,次级顺位往往一无所获。
在心里把移民档案和资金档案分开来看。破产受托人如何处理您的贷款,与是否创造了十个岗位并在各州工资报告中留有记录几乎没有关系。一个流程可能以糟糕的结果收场,而另一个流程却能有好的结局。
时机会彻底改变结果
I-526E 仍在审理期间发生崩溃
这是三种情形中最不利的一种。如果项目在审批之前就已消亡,您申请书所描述的方案便不复存在,USCIS 可以以实质性变更为由予以拒绝。撤回申请并重新递交到另一个募集项目通常是可行的做法。RIA 允许申请已获批的投资者在特定情形下为日后的申请保留原有优先日期,但当第一份申请从未获批时,这一点毫无帮助。在采取任何行动之前先咨询专业意见,因为在修改申请与重新开始之间的抉择取决于您档案中的具体事实。
在您成为有条件居民之后发生资不抵债
这是有利得多的立场。您的资金已经投入使用,您两年的有条件居留期已经在计算,案件的焦点收窄到就业问题上。如果每位投资者的十个岗位已经创造并且能够举证,那么日后发生的破产本身并不会使 I-829 失败。在岗位数量不足的情况下,USCIS 可以考虑在两年期结束后合理时间内创造的岗位,而这正是细致的文件记录发挥作用之处。
当区域中心被终止或被取消资格时
国会正是为这种情况设立了一项救济。根据 8 U.S.C. 1153(b)(5)(M),其标题为“Treatment of good faith investors following program noncompliance”,一名既不知情也未参与违规行为的投资者,只要在收到通知后 180 天内采取该法条所列的补救措施,即可保留资格。法条正文见 8 U.S.C. 1153 的众议院网站。USCIS 寄给您的任何文件都应在收到当天就阅读,因为这个期限很短,而且它会在您不知情的情况下开始计算。
在项目仍在瓦解过程中值得采取的步骤
- 立即收集记录。 银行对账单、贷款协议、提款申请、施工发票、季度工资申报。一旦破产受托人或接管人控制了该实体,获取文件会变得困难得多。
- 阅读您的运营协议。 关注信息知情权,以及罢免管理人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 找到其他投资者。 集体行动分摊到每个人的成本更低,也更容易被项目方认真对待。
- 询问关于重新部署的安排。 如果资金在持续投入期结束之前回到了企业,它可能必须被重新部署,而不是进行分配。
- 立即告知您的移民律师。 到失败公开化之时,您在 I-829 阶段将会需要的证据往往已经不复存在。
提起诉讼是另一项决定,有其自身的成本收益考量。我们关于 EB-5 投资者救济与诉讼 的页面阐述了实际会提起哪些主张,以及它们在现实中能取得什么结果。
您能收回本金吗?
在这一点上要务实。EB-5 失败案例中的资金收回通常来自接管程序或证券执法行动,偶尔也来自与审计师或托管代理人等第三方达成的和解。这需要经年累月。写入募集文件的各种担保往往被证明是空洞的,因为来自一个没有资产的实体的担保只是装饰,而我们关于 EB-5 交易中担保与保险规则 的页面解释了为什么真正可强制执行的担保如此有限。大多数能够收回可观资金的投资者之所以成功,是因为有某个具备偿付能力的主体在法律上负有责任。
如果 I-829 被拒
被拒会终止您的有条件身份,USCIS 会签发一份出庭通知。此项拒绝随后可在递解出境程序中交由移民法官复审,在该程序中政府需就其主张的理由承担举证责任。移民法庭并不是一个适合发现无人保存工资单记录的地方。从麻烦出现的第一个迹象起就为这种结果做准备的投资者,其处境要好于那些坐等通知送达的投资者。
有一个值得牢记的区别:项目失败不等于项目失效或规则变更。在 30 September 2026 当天或之前递交的申请受到 8 U.S.C. 1153(b)(5)(S) 中祖父条款的保护,而区域中心项目本身获授权至 30 September 2027。我们关于 EB-5 祖父条款与流程进行中的规则变更 的页面单独处理这一主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