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829 被拒会在 USCIS 签署裁决之日终止有条件永久居民身份,且该机构通常会在同一时间签发遣返程序中的到庭通知(Notice to Appear)。自那一天起,绿卡不再是有效的身份证明。但驱逐出境不会自动随之发生:8 CFR 216.6(d)(2) 规定该拒批不得上诉,同一条款也赋予投资者在遣返程序中由移民法官进行审查的权利,而在该程序中举证责任由政府而非投资者承担。在审查进行期间,投资者通常可以留在美国,而移民法院的积压案件意味着这一过程会持续一年甚至更久。
拒批实际取消了什么
有三样东西在裁决作出之日终止。
有条件永久居民身份依据法规自动终止,无需任何额外步骤。由该身份衍生的工作许可也随之终止,一旦雇主重新核验 I-9 便会显现出来。出国旅行后重新入境的许可同样丧失,而在被拒之后离境是把一个本可补救的问题变成永久性问题的最快途径。
身份不会恢复到投资者移民之前所持有的任何签证。这种说法流传甚广,但它是错误的。以有条件居民身份入境的人,其下方并没有一个处于休眠状态、随时可以恢复的 F-1 或 B-2 身份,因为在永久居留开始时,先前的非移民身份就已终止。USCIS 在其关于有条件永久居留及其两年期限的页面中对基础身份作了说明。
审查在移民法院进行,而非在 AAO
USCIS 在大多数类别中作出的拒批都可以提交行政上诉办公室(Administrative Appeals Office)。而 Form I-829 的拒批不可以。法规转而将审查导向遣返程序,而这一场合远比听起来要友好。
移民法官会重新审视证据。根据 INA 216A,政府必须以优势证据(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证明申请中的某一事实不实或某项要求未获满足,这与服务中心的态势相反,在服务中心是由投资者承担举证责任。可以提交新证据,可以让证人出庭作证,也可以在公开庭审中对支撑就业模型的经济学家进行质询。在这一阶段,拒批确实会被推翻。
当法官作出不利于投资者的裁决时,可在 30 天内向移民上诉委员会(Board of Immigration Appeals)提出上诉,随后还可向联邦上诉法院提交复审请求。每一层级都会增加数月、有时数年的时间,法律费用也在这一过程中不断累积。
重新审理动议与 30 天时限
重新审理或重新考虑的动议通过 Form I-290B 提交回 USCIS,一般须在裁决作出后 30 天内提出,若拒批是通过邮寄送达则为 33 天。重新审理依据的是有书面证据支持的新事实。重新考虑则主张官员在处理已有记录时错误适用了法律或政策。
当拒批取决于某个可以补救的问题时,动议才物有所值,例如官员误读了就业数量,或资金已投入但记录不完善。把提交动议当作条件反射式的做法并不明智。一份薄弱的动议会白白耗掉你本该用于法院诉讼的那几个月,而且很少能改变结果。
您的配偶与子女
随附家属被列在投资者的 I-829 上,并不各自单独提交。当主申请人的申请被拒时,他们的有条件身份会随投资者一并终止,并各自收到到庭通知(Notice to Appear)。
这里有一个流传的误解值得彻底纠正。在有条件居留期间年满 21 岁的子女不会因超龄而丧失 I-829 资格。超龄风险发生在永久居留获批之前;一旦子女以有条件居民身份入境,即便过了 21 岁生日,该子女仍会保留在主申请人的申请之上。USCIS 政策手册第 6 卷 G 部分载有相关的具体措辞。
真正导致拒批的理由
相关标准载于 8 CFR 216.6,即关于解除投资者条件的法规,拒批主要集中在四类未达标情形。
- 就业。每名投资者创造的全职岗位不足十个,或就业模型的假设在项目按缩减规模建成时崩塌。8 CFR 204.6(e) 将全职就业规定为每周至少 35 小时,并排除由多个兼职岗位组合而成的情形,即便这些工时相加达到该门槛也不例外。而工作分担安排,即由两名或以上员工共同分担一个全职岗位,则可以计入。
- 资金维持。资金被提前返还、未经授权转移到另一个项目,或从未真正投入创造就业的企业。
- 实质性变更。投资者所资助的企业变成了另一家企业,而记录未能将最初的申请与实际建成的项目联系起来。
- 虚假陈述。I-526 或 I-526E 中任何后来被证实为不实的内容,包括数年后被揭穿的资金来源证据。
项目失败与申请被拒是两回事。企业可能在就业岗位已创造、资金已按要求期限维持之后才破产,而 I-829 仍可以基于这一记录获批。我们关于 EB-5 项目失败与破产的页面详细分析了何种情况下损失是可以承受的。
2022 年法案为善意投资者增加的保护
EB-5 Reform and Integrity Act of 2022 设立了一个此前不存在的救济通道。根据 8 U.S.C. 1153(b)(5)(M)(标题为 Treatment of good faith investors following program noncompliance,即项目违规后对善意投资者的处理),区域中心被终止或被取消资格的投资者可获得 180 天的窗口期以采取补救措施,例如与另一家区域中心建立关联或转入一家新的商业企业,而不会丧失其申请。法定条文见 8 U.S.C. 1153(关于优先类别配额)。
另一条款,即第 (S) 项,在项目失效的情况下保护于 2026 年 9 月 30 日或之前提交的申请,而区域中心项目的授权持续至 2027 年 9 月 30 日。这两项条款都无法拯救那些从未创造出十个就业岗位的投资者。它们针对的是项目层面的失败,而 I-829 是在个人投资的层面上进行审断的。
案件审理期间的实际影响
就业是最直接的问题。一旦身份终止,绿卡便不再能作为 List A 文件使用,而使用 E-Verify 的雇主会在下一次核查时发现这一点。一些投资者通过另一类别中尚在审理的申请获得工作许可。另一些人则干脆停止工作。
出行则更糟。在程序尚未了结时离境可能被视为放弃主张,而持一张已终止的绿卡在入境口岸重新入境是不可能实现的。
资金是与身份相分离的另一个问题。拒批本身并不会返还这 $800,000,能否拿回取决于发行文件以及项目的健康状况。将二者混为一谈的投资者,会在被拒后的第一个月里把时间浪费在找错了专业人士上。关于证券方面的问题,参见EB-5 项目挪用资金时会发生什么。
在需要它的两年之前就建立好记录
几乎每一起 I-829 拒批都可以追溯到一开始所作的某个决定。
选择这样一个项目:即便施工延误或建成规模小于计划,其经济报告仍能达到每名投资者十个就业岗位。在汇出任何款项之前,以书面形式索取就业创造的测算方法。自己保存好电汇确认单、资本账户对账单和季度项目报告,而不要指望区域中心替你保管这些文件。确认发行文件允许在符合 USCIS 指引的条款下进行资金再投放(redeployment),因为处理草率的再投放,正是一个潜伏两年后才爆发的资金维持类拒批。
我们关于 USCIS 拒绝 EB-5 申请最常见原因的指南涵盖了更早的各个阶段。如果案件已经无可挽回,EB-5 失败后的 Plan B 选择列出了一个家庭还可以提交哪些申请,而在任何重新提交中,保留原有的优先日期都可能至关重要,这一主题在 EB-5 优先日期保护中有所论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