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829 被拒无法向行政上诉办公室(Administrative Appeals Office)提出上诉。这一点几乎让所有人感到意外,包括那些被告知去提交 Form I-290B 上诉、然后静观其变的投资者。您实际拥有的是两项救济途径:在决定作出后 30 天内(若通过邮寄送达则为 33 天)向 USCIS 提交重新审理或重新考虑的动议;以及一旦政府将您置于递解程序,由移民法官对拒批决定进行审查。第二项才是多数投资者拥有真正筹码的地方,因为在法官面前是由政府承担举证责任。
为什么 I-829 被拒不能向 AAO 上诉
适用的法规是 8 CFR 216.6。它规定了申请时限,说明了 USCIS 期望的证据,并载明拒批后会发生什么。在最后一点上它直言不讳:不得对该决定提出上诉,投资者可转而在递解程序中寻求审查。
因此,拒批通知一次做了两件事。它终止您的有条件永久居民身份,同时将案件移交给移民法庭系统。USCIS 应当签发出庭通知(Notice to Appear)。有时这需要几个月。偶尔会拖上数年,在这段空档期里,您是一个身份已被终止、却没有任何听证排期的人,这确实是一个令人如坐针毡的处境。我们关于 I-829 被拒对您绿卡的影响 的页面详细讲述了这段悬而未决的处境。
任何告诉您下一步是 AAO 的人都没有读过拒批通知。请看它底部的那一段。您的拒批通知会写明现有的救济途径。
在 30 天内提交动议,若通过邮寄送达则为 33 天
两种动议都使用 Form I-290B,且都退回作出拒批决定的办公室,而非交给上诉机构。
重新审理动议需要有宣誓书或书面证据支持的新事实。从未收集过的工资单记录。一份更新的经济学家报告。证明 USCIS 认定缺失的岗位其实一直存在,只是在最初的申请中从未被记录。
重新考虑动议主张 USCIS 对已在案的事实错误地适用了法律或其自身政策,并且必须援引您所说被错误适用的依据。USCIS 政策手册中关于移民投资者的章节第 6 卷第 G 部分常常构成这一主张的实质内容。
在延误合理且非您所能控制的情况下,USCIS 可以宽宥迟交的动议。不要把策略建立在这种自由裁量之上。
要明白动议做不到什么。它不能中止拒批。它不能阻止出庭通知的签发。若 USCIS 重新审理并批准,递解案件随之消失;若没有,您已花了一笔费用和若干周时间,并建立起法官将会阅读的记录。
移民法官重新审视案件,举证责任发生转移
多数投资者一听到递解程序这个词就认定案件已经结束。而程序规则并非如此,其原因就写在法条本身之中。
在递解程序中,政府必须以优势证据证明您申请中的事实不属实、且该申请被恰当地拒绝。您并非从零开始。DHS 出庭律师必须在一位重新审阅记录的法官面前承担针对您的这份举证重担。
您可以提交从未送达 USCIS 官员手中的文件。您可以让您的经济学家出庭作证。那些一直存在、只是从未为申请妥善整理的证据,可以在这里决定结果,而这正是此类案件最常见的形态。
如果法官裁定对您不利,向移民上诉委员会(Board of Immigration Appeals)的上诉须在 30 天内提出。经过 BIA 之后,复审申请交由联邦上诉法院,同样须在 30 天内提出,且不得延期。请将这两个期限都视为绝对期限。这一阶段的任何环节都不属于一位不出庭诉讼的律师。
别惦记困境豁免,它在这里并不存在
许多公开的建议告诉 EB-5 投资者,当项目并非因自身过错而未达标时可申请解除条件的豁免。根本没有这种豁免。人们心里想的善意豁免和困境豁免来自 INA 216(c)(4) 中基于婚姻的有条件居留规则,而 INA 216A 的企业家条款中并无对应规定。
记录仍然能做到的,是在事实层面证明合规。在一个真正努力过但表现不佳的项目中,将资本置于风险之中并维持了法定期限,是可以过关的。就业岗位是更棘手的问题,因为每名投资者十个全职岗位是一个硬性数字,而 USCIS 是逐一核算的。我们关于 证明创造就业与持续投资 的指南展示了站得住脚的证据。
被拒对工作许可和出行的影响
拒批在其作出之日终止永久居民身份。随绿卡而来的工作许可也随之失效,凭该卡重新入境美国的任何权利同样如此。在案件仍处于移民法官审理期间您能否另行取得工作许可,取决于您正在寻求何种救济,而这是一个应交由您的律师回答的问题,而非有统一答案的事情。
随行受益人随主申请人一同受影响。配偶和子女被列入主投资者的 I-829 之中,而非各自单独提交,因此一次拒批会在同一时刻波及全家。当您决定是抗争还是转向时,处于事业中期的配偶和处于学年当中的子女都应被纳入考量。
第二次申请、被终止的区域中心与 180 天的补救
对拒批展开抗争是一条路径。建立第二个案件是另一条,而同时推进两者往往是正确的决定,而非慌乱的表现。
如果您项目背后的区域中心被终止或被取消资格,请阅读 8 U.S.C. 1153(b)(5)(M),其标题为 "Treatment of good faith investors following program noncompliance"。它给予善意投资者 180 天的应对窗口,通常是转入一项合规的投资,而不至于丧失申请。这个窗口很短,且不会重新开启。
对许多人来说,重新提交一份 EB-5 申请仍然可行。这意味着在目标就业区新投入 $800,000,或在目标就业区以外新投入 $1,050,000,外加一个新的排期优先日。两个法定日期界定了这一决定:区域中心项目获授权至 30 September 2027;而根据 8 U.S.C. 1153(b)(5)(S)(标题为 "Protection from expired legislation"),在 30 September 2026 当日或之前提交的申请,即使项目失效也会继续获得裁定。上述投资金额的首次通胀调整定于 1 January 2027。
也不妨横向看看。一位在有条件居留期内于美国切实建立了实业的投资者,可能拥有一个与 EB-5 移民流程毫无关系的 EB-2 国家利益豁免案件;而一份基于亲属的申请或许早已闲置在那里未被使用。
预防胜于诉讼
多数拒批是证据层面的问题,而非实质层面的问题。就业岗位本来存在,却没有人整理工资单记录。资本本来得到维持,却没有人拿出能证明这一点的银行对账单。
在申请窗口开启之前,尽早以书面形式向您的区域中心询问:它究竟会提供怎样的一套 I-829 证据材料。一封两页、声称已创造就业的信函算不上一套证据材料。请自己保留电汇确认、运营协议以及每一份季度报告的副本,因为一个在第四年就不再回复邮件的项目方,不会到了第六年才开始回复。USCIS 在其关于 有条件永久居留 的页面上说明了背后的框架,而申请的具体操作则见于我们关于 提交 Form I-829 及其 90 天窗口 的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