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EB-5绿卡可以把你的整个全球遗产拉入美国联邦遗产税的范围,其最高税率为40 percent。触发因素是税务住所。一旦你把家庭和生活迁到美国,国税局就会推定你的住所在此。从那一刻起,你在世界上任何地方拥有的每一项资产都会计入应税遗产。在你登陆之前,纳税风险仅限于美国所在地资产,免税额固定为$60,000。对于一个富裕家庭而言,这一转变是EB-5带来的最大的单项税务后果,它远远超过大多数投资者最先问到的所得税问题。
税务住所是一种心理状态,国税局从你的行为中加以判读
所得税居民身份与遗产税税务住所是两项独立的判定,各有各的规则,你可能未通过其中一项,却通过另一项。就所得税而言,持有绿卡会使你从实际到达的第一天起成为居民,正如国税局关于判定个人税务居民身份的指南所述。
税务住所则不同。财政部法规将其定义为居住在某地且当前没有离开的意图,而意图要靠事实来证明:你的家在哪里、你的家人住在哪里、你葬在哪里、你在哪里投票、你钱包里的驾照由哪个国家签发。一个已真正搬迁的绿卡持有者会被推定为在此拥有住所。在其去世后主张相反的立场,对遗产执行人来说通常是站不住脚的。
请注意这种不对称。某人可能在所得税上是非居民,但在遗产税上仍在此拥有住所,反过来的情况也会发生。每当家庭结构发生变化时,这两项判定都会分别进行。
$60,000陷阱:适用于任何在登陆前去世的人
非住所地居民获得的统一抵免仅能为$60,000的美国所在地财产提供庇护。这一数字由法律规定,数十年未变,而公民和住所地居民可享有的豁免额则高达数百万美元,并按通货膨胀进行指数化调整。想想这在EB-5等待期间意味着什么。一位来自孟买的投资者,已将$800,000电汇至一个区域中心合伙企业、买下了一套迈阿密公寓,却尚未登陆,此时他正坐拥一笔可观的美国遗产,而背后仅有$60,000的屏障。
在这一窗口期内去世是一件代价高昂的事,而且期限来得很快。住所地居民适用的Form 706,或非居民适用的Form 706-NA,须在去世之日起九个月内提交,经申请可获得六个月的延期。一份持有流动性差的房地产和一份被锁定的EB-5合伙权益的遗产,届时会面临实实在在的现金问题。
哪些资产算作美国所在地?
针对非住所地居民的所在地规则是机械性的,偶尔也与直觉相悖。国税局关于非居民外国人征税的材料是入手点。
- 美国不动产始终属于美国所在地。通过一家在税务上被视为可忽略实体的美国单一成员LLC来持有,也丝毫不会改变这一点。
- 美国公司的股份属于美国所在地,无论由哪家托管机构持有,也无论股票凭证实际存放在何处。
- 外国公司的股份不属于美国所在地,即便该公司除了美国房地产以外一无所有。
- 美国银行账户中的存款如果与美国的贸易或经营无关,对非居民外国人而言可免于遗产税。
- 以非居民外国人生命为标的的人寿保险不计入其中,即便承保方是美国公司。
正是那条外国公司规则,才有了离岸阻断(blocker)结构的存在。也正因如此,它们被兜售给那些本不该购买的人。一个为非住所地居民节省遗产税的阻断结构,在住所确立的那一天就会变成累赘,而且它可能引发所得税和FIRPTA问题,每年的成本超过它当初旨在规避的遗产税。任何为EB-5等待期而设立的阻断结构,都需要在制定入境计划的同时,一并起草一份拆解方案。
$800,000的EB-5投资位于何处?
对于住所地居民来说,答案很简单。有限合伙权益与其他一切资产一样,按公平市场价值计入遗产,而如果投资者去世时项目正处于施工中期,对其估值就会演变成一场与国税局的争论。
对于在登陆前去世的非住所地居民,合伙权益的所在地确实悬而未决。国税局从未发布清晰的指引,实务人士各执一套相互竞争的判定标准。任何自信满满地给出答案的人都是在推销什么东西。有两种切实可行的应对办法:通过一个所在地明确无误的结构进行投资,或者按申请审理期间那几年的风险敞口购买相应额度的定期人寿保险。EB-5的真实成本:投资之外的费用与开支一文介绍了在同一时期累积起来的其他费用。
非公民配偶与缺失的婚姻扣除
转移给尚存配偶的财产通常可免征遗产税,且没有任何上限。当尚存配偶并非美国公民时,这项扣除便消失了,而这正是大多数EB-5夫妇在整个有条件居留期间及其后数年内的写照。国会曾担心,一位非公民遗孀会把资产带回本国,使其无法被追及。
有两种补救办法。尚存配偶可以在提交遗产税申报表之前入籍,这在时间安排允许时行得通,也是追踪EB-5入籍路径:归化、Form N-400与五年规则中所列五年路径的又一个理由。若做不到这一点,资产便会进入一个合格境内信托(Qualified Domestic Trust),将税款递延至尚存配偶去世或取出本金之时。一个QDOT至少需要一名美国受托人,而当信托持有的资产超过$2 million时,规则通常要求由美国银行担任受托人,或提供一份为税款作担保的保证金。这两条路都不便宜,而且每年的管理成本会持续数十年。
赠与税的运作方式不同,而这正是机会所在
非住所地居民只需就位于美国境内的有形财产缴纳美国赠与税。房地产和实物资产被囊括在内。美国公司的股份则可幸免,因为它们属于无形资产。这种不对称是登陆之前可用的最有用的规划工具,而它会在住所确立的那一天关闭。
在实践中,一位富裕投资者可以在仍是非住所地居民时,把已增值的外国资产或美国证券转入一份为家庭精心起草的非授予人信托,无需缴纳美国赠与税。此后再做同样的转移,就会占用终身豁免额,或直接触发税款。此处时机决定一切,这也是为什么遗产规划应当与EB-5投资者的移民前税务规划:登陆之前该做什么放在同一场讨论中,而不是拖到两年后单独进行。
赠与给非公民配偶的财产同样设有上限。适用于公民之间的无限额配偶豁免,让位于一个按通货膨胀指数化调整的年度上限,以寻常标准衡量算是慷慨,但相对于一份九位数的资产负债表却微不足道。
在你登陆之前,做好这四件事
- 以美元对整份资产负债表进行估值,包括外国房地产和私人公司股份,因为一旦住所确立,遗产税就会触及其中的全部。
- 趁美国赠与税仍对无形资产视而不见时,完成无形资产的赠与。
- 审视你已从中受益的每一份外国信托。在香港或迪拜运作良好的结构,往往会变成带有严苛申报要求的美国授予人信托。
- 安排好年度合规事项,因为FinCEN的外国银行与金融账户报告以及FATCA下的Form 8938,都会从你成为居民的第一年开始。
税收协定,以及那些没有协定的国家
美国与不到二十个国家签有遗产税和赠与税协定。这些协定可以推翻所在地规则,在两国政府之间分配征税权,有时还会让非住所地居民按比例分得完整的美国豁免额,以取代那$60,000的下限。德国、法国、英国和日本都在协定伙伴之列。
印度和中国大陆则不在其中。由于这两个国家贡献了EB-5需求中的很大一部分,大多数阅读本文的投资者根本得不到任何协定减免。规划只能在国内法之下进行。
州遗产税再添一层
大约十几个州在联邦遗产税之外征收本州的遗产税,另有少数几个州征收继承税,其门槛远低于联邦豁免额。俄勒冈州从$1 million起征。马萨诸塞州从$2 million起征。选择在何处定居带有一层遗产税的考量,而这在家庭比较学区时几乎从不浮现,它还与EB-5用于在美国退休:佛罗里达、医疗、税务、成本中所探讨的州所得税问题相互交织。
离开美国同样是一项应税事件
一旦你持有绿卡的时间足够长,交回绿卡便不再是免费的了。所谓长期居民,是指在过去十五个纳税年度中至少有八个年度为合法永久居民的人,在放弃身份时会落入弃籍规则的适用范围。只要触及收入、净资产或合规门槛中的任何一项,你就会成为受管制弃籍者(covered expatriate),面临一项对未实现收益按市值计价征收的离境税。此后,受管制弃籍者赠与或遗赠给美国人的财产,将按最高遗产税税率向受赠人征税。
八年到来得比家庭预期的更快。一位在2027年登陆的投资者,会在2034年跨过那条线,所以在归化与放弃之间的抉择,需要提前数年做出,同时还要考虑维持居留身份:避免放弃绿卡中所涵盖的问题,以及USCIS关于维持永久居留身份的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