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朗公民可以获得 EB-5 资格。移民投资者法规中没有任何条款按国籍排除申请人,伊朗家庭确实通过这种方式获得绿卡。制裁控制的是资金。美国银行不会处理源自伊朗银行的转账,里亚尔也无法通过正规体系兑换成汇入美国托管账户的美元。$800,000 的投资也远远超出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fice of Foreign Assets Control)所维持的狭窄个人汇款授权范围。当资金已经在伊朗境外时,伊朗 EB-5 才行得通,否则很少能成功。
数字本身很普通。在目标就业区(Targeted Employment Area)投资 $800,000,或在目标就业区之外投资 $1,050,000,每位投资者创造十个全职工作岗位,在 Form I-829 解除条件之前有两年的有条件居留期。伊朗既没有折扣也没有附加费。这类案件中所有的难点都在于资金流转的管道。
制裁实际禁止的是什么
《伊朗交易与制裁条例》位于 31 CFR Part 560,由财政部下属机构 OFAC 负责执行。这些条例禁止美国人参与大多数涉及伊朗或伊朗政府的交易,其覆盖范围比大多数投资者预期的更广,因为美国区域中心、美国托管代理、美国律师事务所和美国银行都属于美国人。
移民申请是另一回事。提交 Form I-526E 不属于与伊朗的交易,也不违反任何规定。从德黑兰的银行将 $800,000 电汇到特拉华州的托管账户则完全是另一种行为,任何移民批准都无法弥补这一点。
OFAC 确实授权通过第三国银行在美国与伊朗之间进行非商业性个人汇款,美国律师也可以根据长期存在的授权向伊朗客户提供某些法律服务。但这两者都不适用于八十万美元的出资。当没有一般授权涵盖某项交易时,从 OFAC 获得专项许可是正式的途径。专项许可流程缓慢,而且从来无法保证获得。
已经在伊朗境外的资金才是可行的起点
几乎每一个成功办结的伊朗 EB-5 案件,依靠的都是多年前已离开伊朗的资金,或本来就是在海外赚取的收入。常见的情形包括:长期居住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土耳其或加拿大、经营收入积累于当地的家庭,以及积蓄在伊朗境外形成的双重国籍者。在第三国出售房产所得的款项同样可行。
第二居留权或第二本护照本身并不会改变分析结果。投资护照并不能洗净来自德黑兰账户的资金,因为 OFAC 关注的是资金在哪里、由谁经手,而不是持有者所持文件的颜色。USCIS 根据 8 CFR 204.6 提出一个相关但不同的问题,即资金是否通过合法手段取得。这个答案必须在整条链条上都成立,从产生利润的第一家企业,到电汇发出的那个账户。
处境类似的其他地区家庭也面临同样问题的翻版。在制裁和银行限制下从俄罗斯为 EB-5 提供资金介绍了一套类似的变通做法及其失败方式。
为什么兑换行会拖垮伊朗案件
伊朗家庭通过 sarrafi(兑换行)进行跨国资金转移,这类机构在国与国之间轧差结算债务,而没有任何资金实际跨境流动。这在伊朗是普通且合法的做法,但从美国审裁官的角度看,它也是完全无法审计的。
一笔出现在迪拜账户、却没有可辨认汇出机构的余额,会在文件中留下任何宣誓书都无法填补的漏洞。官员会问是哪家银行汇出的资金、依据谁的指示。如果诚实的答案是,德黑兰有人收了现金、迪拜的对手方放出了美元,那么这份申请就存在再好的文书撰写也无法解决的问题。
在任何人转移任何资金之前,先与律师进行这样的沟通。事后重建书面记录,远比事先选择一条可以留证的路径困难得多,在某些情况下根本无法做到。
无论如何都要提交伊朗的银行对账单
投资者常常以为自己被禁止向 USCIS 出示来自被列名伊朗银行的对账单。出示它是没有问题的。制裁限制的是交易行为,而账户流水的复印件是一份文件,而不是一笔交易。因为对制裁的模糊担忧而扣留记录,恰恰会在证据链中造成引发补件要求的那种缺口。
获得可用的文件是更难的那一半。伊朗的报税记录和房产契据是存在的,也可以调取。从海外获取经认证的副本往往需要数月时间,而且每一页都需要经认证的英文翻译。较早的记录常常是手写的。仅为收集文件就要在日程中预留额外六个月,并且要在选择项目之前而不是之后就开始。
领事面谈与第三国签证处
德黑兰没有美国大使馆,因此尚未身处美国境内的伊朗申请人需要在另一个国家的签证处办理领事程序。用于伊朗移民签证申请人的签证处曾包括埃里温和阿布扎比,而具体安排会随时间变化,所以请向国家签证中心(National Visa Center)确认,而不是依赖某位表亲四年前的经历。
接下来就是等待。伊朗申请人在面谈后经常根据《移民与国籍法》第 221(g) 条进入行政审理程序,这一过程可能持续许多个月,既没有任何解释,也没有加快它的办法。在家庭规划中要为此留出余地。任何承诺能缩短安全咨询意见(security advisory opinion)审查的律师,都是在推销些什么。
伊朗产生的 EB-5 申请数量还不足以触及 8 U.S.C. 1152 中每个国家 7 percent 的上限,因此伊朗申请人的延误通常来自审理和安全审查,而不是排队。相比 中国在 EB-5 中的角色及其造成的排期积压中所述的积压市场,这是一个实实在在的优势。
入境限制是文件无法解决的风险
限制特定国家国民入境的总统公告在不同时期曾适用于伊朗,即使申请已获批准且有可用的签证名额,这样的公告也可能暂停移民签证的签发。文件质量对此无能为力。在投入资金之前,先查清哪些公告正在生效,并以书面形式询问律师:如果在资金已经电汇并投入项目之后入境被暂停,投资会怎样。
如果你已在美国境内,就同时递交
在美国境内持有 F-1 或 H-1B 身份的伊朗国民有一条明显更好的路径。只要签证名额立即可用,Form I-485 就可以与 I-526E 一并递交。在一切等待审理期间,可以申请工作许可以及预先假释(advance parole)。这样就免去了第三国面谈和领事安全审查,尽管 USCIS 仍会进行自己的背景调查,而这些调查并不迅速。
对于那些无法安心返回伊朗、在第三国签证处会面临艰难面谈的学生来说,值得围绕这条路径来制定整个计划。这也意味着,往往是学生毕业的时间点,而不是家庭的偏好,决定了何时应当递交申请。
获批之后:税务与留在身后的资产
美国税务居民身份从以有条件永久居民身份获准入境时开始,对于已在美国境内的人则从身份调整申请获批时开始。从那一天起,全球收入都需要申报。任何外国账户在一年中任何时点合计余额超过 $10,000,都会触发向 FinCEN 提交的 FBAR 报告,而更大额的境外资产还会在此之上触发另一项 IRS 披露。
伊朗资产带来一种特殊的两难。申报它们是强制性的,而处置它们可能受到限制,这两项义务并不相互抵消。找一位曾经处理过受制裁司法管辖区资产的税务顾问。普通的从业者只会猜测,而在境外资产申报上猜错,罚款是以数万美元计的。
最后一条纪律。亲自阅读 USCIS 政策手册第 6 卷第 G 部分,至少读一读资金来源的相关章节。伊朗案件会吸引一些中介,他们承诺制裁只是一个他们已经解决的文书问题,而一个了解移民局实际要求的投资者,要向他兜售这套说辞就困难得多。同样的防御本能对整个地区的家庭都有用,正如为什么中东家庭追求 EB-5中更详细的讨论。
